违法用地谁来管、谁来查、向谁举报?3个部门各有分工

小茜土地观 2024-07-08 15: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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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是和土地打交道的,对违法用地的举报、查处问题涉及较多。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建房、未经自己同意强占自家承包地从事非农建设,应该向哪个部门举报?或者是自家涉及占用耕地建房问题应该由哪些部门查处?这些都对农民维护自身权益、参与保护耕地很重要。

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应该由哪个部门管、哪个部门查呢?关于这个问题,近些年来一直处于改革、探索阶段,有时还会出现多个部门相互推诿或是多个部门都想插手的情况,群众有的违法用地问题不知道向哪个部门举报,行政部门超越职责乱插手、乱查处也侵犯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实际上,违法用地查处虽然涉及到多个部门,但分工还是非常明确的,该由哪个部门查处就由那个部门查处,该向哪个部门举报就向哪个部门举报,相互推诿扯皮、到处胡乱插手都是不负责任的错误行为,主要涉及以下3个部门。

(1)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管理职能大多在县级政府设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这是由早些年的土地局、国土资源局演变而来的,是妥妥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和查处土地违法问题,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这方面,《土地管理法》有着明确的规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作出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或没收地上建筑物、罚款等行政处罚。

《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明确,土地、矿产、城乡规划违法案件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省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涉及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其管辖的自然资源违法问题。

因此,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问题、查处土地违法案件是法定职责所在,除有法律规定不应由其管辖、应由其他部门管辖的之外,绝大部分土地违法案件都应由这个部门立案查处,土地违法问题线索也应该向自然资源部门举报。

(2)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2019年开始的机构改革中,宅基地管理职能由自然资源部门转到农业农村部门,在这《土地管理法》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对于宅基地的违法占地的处罚,《土地管理法》同样给予了明确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新建的房屋。

也就是说,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是由农业农村部门管辖的。

但在查处职责刚刚转变的一段时间,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处罚职权,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有些观点认为农村农村部门只负责村庄建设区内、原有建设用地上非法占地建设住宅的处罚,占用农用地特别是占用耕地的处罚应当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经过一段时间的争论,这种观点已经被否定,当前来讲,不管是法院裁定还是政府部门规定,都是主张不管是建设用地还是农用地,只要是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建设住宅的,都应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查处。

(3)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近些年来,在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和土地违法问题处理中,经常看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查处、处理土地违法问题。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对土地违法案件,有权立案查处的机关是县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农业农村部门,乡镇和街道有权执法吗?

实际上,这种情况与县级行政部门执法权下放有关。《行政处罚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

当前,很多省份都作出决定,制定省级行政执法权下放指导清单,将部分县级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

乡镇和街道处于管理、监督、巡查的第一线,是行政部门的最前端。执法权下放到乡镇和街道,把管理监督责任和执法处罚权力统一了起来,能够有效促进管理成效,但也有些乡镇和街道执法力量配备不足,执法人员素质能力较低,存在接不住、管不好的问题;也有乡镇执法人员把执法权看作自已权力,在执法过程中扯虎皮拉大旗、不作为乱作为,随意执法,任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损害行政执法部门形象,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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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茜土地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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