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停在小区里,你们也要来贴罚单?有没有搞错啊!”车停在小区过道上,却被交警贴了一张罚单,浙江某市的吴某气冲冲地打电话到警务督察部门投诉。
一、案件事实:
吴某居住在浙江某市丹溪三区。
2022年12月11日中午12时许,吴某像往常一样将其车停放在丹溪三区自己所住的丹桂苑77幢地段,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位。
当日下午14时左右,当他出门准备驾车离开时,却看到车窗上粘贴一张《违法停车告知单》。
因为把车违规停在未划车位的道路边,吴某被罚款150元。
望着不远处的小区出入口的岗亭以及自己每年交的数千元物业费,吴某心中疑惑:“这不是小区内部吗,也归交警管?”
吴某立即拨打了警务督察部门投诉的电话,就有了本文开头的一幕情景。
工作人员告知他,因为丹溪三区是开放式小区,小区内道路允许社会车辆及公众通行,他把车停在开放区域且没有停在车位上,所以被罚。
“我是这个小区的业主,我们小区有物业管理,不可能是开放式小区且随意出入呀!”吴某郁闷了。
图与文无关
不久,吴某还是前往交管业务大厅处接受处理,交警部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吴某在丹溪三区丹桂苑77栋地段实施不按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
后适用简易程序对吴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50元的处罚决定。
吴某签收处罚决定书后,觉得很是委屈,自己住的小区,在小区里停车,却被罚了钱。
吴某一直是个较真的人,一张罚单,事情虽小,却关乎着吴某的尊严。
吴某便到处咨询律师以及相关专家,终于鼓起勇气,决定通过诉讼手段为自己讨回公道。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二、吴某状告交警部门的诉讼之路。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于“道路”的含义作了明确规定,即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根据本案的事实,吴某的案涉车辆停放于丹溪三区内未施划停车位的地段,而丹溪三区当时系开放式小区,小区内道路允许社会车辆及公众通行,故吴某车辆停放区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的定义。
至于丹溪三区内的道路是否归全体业主共有等因素,并不影响对其是否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的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故交警有权在职权范围内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吴某在未施划停车位道路上的停车行为,显然属未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形,交警部门认定其行为属违法停车,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并无不当。
故一审法院以上述理由驳回吴某的诉讼请求。
吴某不服,决心与公权力部门打官司到底,于是提起上诉。
理由如下:1、原判认定丹溪三区为开放式小区错误。
其居住的丹溪三区2021年实施全封闭管理。七个出入口都建有收费岗亭、收费设施,门岗实行24小时值班,目的就是限制社会车辆和公众自由通行。
2、丹溪三区2021年投资数百万,将七个出入口全部建起收费岗亭、收费设施,请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订有《停车收费岗管理制度》、《保安门岗管理制度》,门岗实行24小时值班,限制社会车辆自由通行,各类闲杂人员未经同意不准其进入小区。
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中,第一条“关于道路的认定”明确指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指道路“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这一认定不仅适用于刑事审判案件,同样适用于民事、行政审判案件。
因此其停车位置不在法定道路上,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道路的定义。
3、《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由交通警察实施。
本案中粘贴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没有交通警察署名,没有警号,被告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是否系交通警察实施。
交警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没有告知吴某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没有听取上诉人的陈述和申辩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反行政处罚法相关程序。
交警部门辩称:1、涉案小区属于开放式小区,交通警察大队依法享有管辖权。
该小区虽设置门岗及相关制度,但社会车辆未经登记许可均自由通行,社区对前述情况也作出了说明。
2、上述交警大队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吴某在处罚决定书签名后,交警部门将处罚决定书送达。
二审期间,吴某向二审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丹溪三区丹桂苑七个进出口照片,证明丹溪三区丹桂苑实行封闭式管理。
2、丹溪三区丹桂苑和物业公司的物业合同,证明丹溪三区丹桂苑2021年9月15日开始实行封闭式管理。
交警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
1、民警方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执法的时候是辅警在民警的带领下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2、民警方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采集的违法信息经过民警审核后录入违法信息系统。
三、本案中的焦点是,丹溪三区所在的道路是否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
对于吴某车辆所停地段在是否属于上述法规规定的道路的问题,吴某认为当时丹溪三区小区不属于开放小区,也不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交警部门则认为当时该小区属于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可以看出,行政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简言之,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被告交警部门应就其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举证,也就是说交警部门应该举证证明丹溪三区小区属于开放小区,该小区的道路在交警部门的执法管辖范围内。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故交警部门在一审中提交的北苑街道丹溪社区居民委员会于出具的《情况说明》,不能作为证明案涉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
根据物业合同等证据显示,京兴物业公司已于2021年入驻丹溪三区小区,该小区并非无物业管理的小区。
交警部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上述小区公众可以自由通行出入。
另外,交警部门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已向吴某告知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存在瑕疵。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行政判决;
2、撤销对吴某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3、一审、二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交警部门负担。
四、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这是对当前法治实践中存在的执法滥权、执法腐败、执法扰民等问题的源头治理之策。
停车被贴罚单一直是广大车主们担心的问题,有些时候,自己都没想到某些地方居然会成为违章停车的区域。
本质上,滥贴罚单就是过多的执法事项带来的对群众权益的侵害。
可以想象,吴某为了撤销这次的本不该他承担的违法行政行为,付出了多少时间和精力。
最后法院认定这是交警部门的错误,但是,在发生这件事后,交警部门并没有及时去更正这个错误,而是选择了让吴某买单。
所以,还是希望,执法部门在工作的时候都谨慎一些,因为可能你的一次执法工作失误或违法执法,需要别人耗费不少的精力去纠正。
实践中,时常发生行政机关对普通群众的一些轻微违法行为或者莫须有的违法行为予以重罚而引起公众质疑的事件。
例如,贵州女子在业主群内因不满社区书记工作失职,骂其“草包书记”而被警方跨市拘留3日;湖北省一男子在停车位停车被贴罚单等等。
上述这些事件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引发了公众对执法公正和公权滥用的批评,无疑有损执法威信和法治政府形象。
五、你有过被误贴罚单的经历吗?你对上述案件以及交警部门怎么看,在评论区和我们交流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