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模式的优劣

北京日报客户端 2025-01-23 10:16:37

人类历史上,多次出现过因自然灾害或异族入侵而导致的政治文化灭绝或转化的现象,如玛雅文明的灭绝、古埃及文化的转化、古希腊罗马精神的再造等,但唯有中国政治文化持续至今,并保持着独特的价值,何以如此?

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型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在漫长的中国政治伦理史上的功能

中国的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型政治文化,恰恰具备了价值合理性和工具合理性辩证统一的特质。

其中,儒家对王道政治的追求,充分体现了中国政治文化价值合理性的一面,诸如:儒家王道政治历来把天性与人性、天道与人道视为相类相同、和谐共存的两种事物,故将尽心、知性、知天,抑或奉天承运、替天行道当作自己的终极价值追求;把官吏个人生命价值的实现、道德修养的提升,寄托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五伦关系的良性互动之中;强调士人阶层要有担当道义、不屈不挠的奋斗精神,越是遭受政治挫折的时候,越要刚健有为、自强不息、奋起抗争;主张君王要善于倾听正反之言,才能形成和乐如一的政治局面,要以广阔的胸襟、海纳百川的气概来容纳不同的意见,以促进王朝的繁荣发展。正是上述内容形成了中国传统政治伦理价值合理性的因子。

而法家对霸道政治的追求则充分彰显出中国政治文化工具合理性的一面,诸如:秦代废除西周以来的封建诸侯制度,在辽阔的国土范围内实施央地结构的郡县制,确保了君主专制制度的高效运转;颁布统一的度量衡,结束了战国时代各国货币、度量衡标准的混乱,实现了“度同制”;规定车宽以六尺为制,统一车辆形制,一车可通行全国,以咸阳为中心修建全国道路驿站,实现了“车同轨”;特别是令李斯等人进行文字整理与统一工作,在汲取周朝大篆和齐鲁蝌蚪文合理因素基础上,创制秦篆字体,作为官方文字,颁行全国,是为“书同文”,它为两千多年来中国文化的绵延不绝奠定了语言学根基。所有上述具体性政治和行政措施构成了中国传统政治中工具合理性的有效成分。

正是儒家王道政治价值合理性与法家霸道政治工具合理性的有机结合,才使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型传统国家治理模式,在漫长的中国政治伦理史上,发挥出巨大的价值整合功能、精神激励功能和民族凝聚功能,彰显出卓尔不凡的同化力和融合力,衍生出无与伦比的生命力和延续力。

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型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局限性

当然,我们必须看到,任何一种国家治理模式皆有其生成、发展并走向成熟的时空条件,一旦超出其时空条件所限定的人文生态环境,必将捉襟见肘抑或手足无措。近代鸦片战争之后,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势力对中华传统政治文明的强力挑战和刺激,中国社会一百多年来,经历了由小农经济向工业经济、由乡村家族宗法结构向城市公民社会结构、由君主专制制度向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剧烈转型,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型国家治理模式的历史局限性暴露无遗。笔者择其要者如下:

其一,道德法律化导致社会伪善现象的广泛流行。

春秋时代,孔子因感于一味地强调礼制可能导致道德上的虚伪,故提出了以“仁”为核心的道德哲学概念,以此弥补“礼由外作”的缺憾。秦亡汉兴之际,董仲舒同样因为法律流于形式而与行为人的内心意志相脱节,遂强调“本其事而原其志”,以期让道德原则在法律中获得真正的实现。但要达到这一目标,必然要求法官既能深明义理和洞悉人性,又能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审度人情,参引经义,俾使“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恶而合于法者诛”(《盐铁论·刑德》),然而,这种高超的执政人才和理想的判案境界在汉代现实生活中实属罕见。

这种将道德外在化和强制化的结果,实际上是取消了道德所赖以生成的意志自由前提,必然引发普遍性的伪善,人们只关心如何适应或逃避法律的约束,而将内心世界的自律弃置不顾,从而产生众多表里不一、内外脱节、人格分裂的虚伪之人。

两千多年来,无论是历代官场还是民间百姓,形式主义绵延不绝,人们只求所作所为符合外在规章制度的要求,不去考察为何如此,何以如此,更无视其社会效果如何。因为只要达到了外在的形式要求,就能合理规避个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于是,在各级官场,官员明知是毫无意义的空话废话或无用行为,但因为是君王或朝廷颁布的官方程式,只能按照规定动作亦步亦趋去完成,其间,耗费国家和百姓无数精力财力,但却无法产生任何货真价实的实际效果。

其二,法律道德化阻碍了法律自身的不断进步和自我完善。

汉代之后,各级官吏的听讼决狱主要依照儒家经典来展开,特别是隋唐时代科举制度出现之后,更是将读书人的主要精力吸引到儒家的经史子集、书画诗弈上面,并视此为人生正途,而把对法律条文、经济事务的掌握和学习鄙称为“雕虫小技”,但为官从政之后,面对刑名、钱谷、书记、挂号、征比等繁杂事务,又当如何应对?于是“幕友”现象盛行成为秦汉之后中国官场(明、清两代尤盛)的重要景观。所谓“幕友”是指未能考取功名的读书人,既通晓经义,又通过专研律例、钱谷等学问,在幕后协助官员提调处理各种事务者。这种只注重政治层面的高头讲义而蔑视法律规章的官场陋习,不仅直接导致中国古代法律人才的缺乏,而且至今还在理论和实践层面阻碍着我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的步伐。

此外,秦汉以来的法制主要局限于刑法和朝廷机构的行政规则,而涉及经济、民事、婚姻、家庭、诉讼程序等方面的规定很少,即使存在也都从属于刑法,这与西方自古希腊罗马时代始,公法和私法界限分明,且以私法为基底和主干的政治文化传统殊为不同。这是导致我国步入近现代社会以后,作为完整意义上的法学学科建设和法律学术共同体建设严重滞后的重要原因之一。

特别是“以经决狱”和“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存在天壤之别,前者以止讼为道德价值目标,在对经文字句的训释过程中,侧重感性直觉思维,其中经验外推、类比想象、具象会意占有较大比重。后者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强调在准确把握法律条文和法治精神基础上,将法律的概念、判断、推理与具体的事实情态相结合,更加侧重客观理性、抽象思维和严密逻辑。在今天的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实现由前类思维方式向后类思维方式的转变,依然是包括法学界在内的我国社会各界面临的重大思想任务。

其三,民本位与官本位的矛盾冲突制约着历代王霸政治的兴衰成败。

从春秋战国到秦亡汉兴,历代儒者皆把“以民为本”当作自己王道政治的奠基石,孔子主张“仁者爱人”“养民也惠”“使民以时”,对民要“富之”“教之”。孟子更是强调:“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董仲舒则认为:“王者,民之所往;君者,不失其群者也。故能使万民往之,而得天下之群者,无敌于天下。”(《春秋繁露·灭国上》)这些儒家理论在古代官员中的提倡,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人民群众的负担,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古代政权的性质是皇权专制主义,皇权世袭制亘古未变,国家的一切权力是皇帝的绝对私有物,重民的主体是君和臣,民说到底只是被君臣重视的客体,而是否受重视要视君臣心意而定,只有现行政权面临危机垮台之际,君臣才能看到民的巨大作用。

而法家的霸道政治更是视民为草芥,《商君书》中充斥着大量夺民、愚民、弱民的霸道政治主张:“民弱,国强;国强,民弱,故有道之国务在弱民。”(《商君书·弱民》)韩非子更是主张用严刑重罚来治理庶民:“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韩非子·奸劫弑臣》)

儒家和法家对民之态度看似对立,实则统一,即集中统一到君王的专制制度之中,这就使得历代统治者深谙阳儒阴法的治术奥秘:一方面通过意识形态领域兴学讲学的王道教化,让百姓严格遵守专制王朝以“礼制”为核心的各种等级制度规定;另一方面在实际执政过程中,又坚定地贯彻法家制民御民和鱼肉百姓的霸道政策。正是这种王霸结合的伦理悖论,既造就了中国两千多年来极其发达的官本位文化,也决定了历代王朝敛财水平超出庶民承受能力之后的盛极而衰。

通过对阳儒阴法和王霸结合型传统国家治理模式伦理悖论的剖析,我们已经看到,它既有价值合理性的内容,也有工具合理性的成分,正是二者的相互结合铸就了我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性格,它在各个不同时代有其各自的变异过程。进入近现代以来,它遭遇到亘古未有的巨大挑战,但作为中华民族的政治文化遗产,我们只要在革故鼎新中不妄自菲薄,在适应时代中不数典忘祖,在取长补短中不崇洋媚外,不断地促使它不泥于一曲,不止于故步,就一定会在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中再现辉煌。中华民族本来就具有这种精神,今天更应该敬重这种精神,实际上也在发扬光大这种精神。

【作者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部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作者: 靳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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