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了,小规模免税还延续吗?最近,行业伙伴们都很关注这个事情。
昨天(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明确了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
同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对征管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进行了解读。
这颗定心丸,来得及时。
但需注意的是,2023年小规模纳税人虽仍可免征增值税,但在政策倾斜力度上变小了。
与疫情开放前的旧策相比,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免征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规模变少,由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调至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对比: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从免征增值税、暂停预缴增值税调整至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对比: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增值税加计抵减加计率下调,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抵减后的应纳税额增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对比:
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举个例子:
某现代服务业一般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2023年3月,销项税额为150万元,进项税额10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10万元,上期结转的加计抵减额余额5万元,加计率为5%,则: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率=100×5%=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5-0=10(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0-100-10=40(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40-10=30(万元)
若其他条件不变,将加计率改为之前政策实行的10%,则: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00×10%=10(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5+10-0=15(万元)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150-100-10=40(万元)
抵减后的应纳税额=40-15=25(万元)
通过对比可见,加计率下调后,最后的应缴纳税额增多。
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中也有几点需要注意: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差额后的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可免征增值税;
未超过10万,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超过10万,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放弃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按月或按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年内不得变更;
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只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已按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退则退,但需注意,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整体来看,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免政策没有完全踩下刹车,而是力度变小了。很符合防控逐步放开的大环境,兼顾国家财政税收和盘活市场活力平衡,给企业复苏也提供了缓冲期。
2023已经开启,之前所实行的优惠政策或多或少都会有新变化,这对与政策相伴而行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来讲至关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