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系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于2011年2月28日向崔某出具了借条,借款30万元,期限两年,月息1分,并且在借条中注明“此款经公司研究用于公司包装箱专用”,但只有赵某个人签名,未加盖公司公章。
公司财务人员按期向崔某支付了利息,但之后,崔某经多次催讨,赵某及公司均未偿还本金。于是崔某诉至法院,请求公司与赵某连带偿还借款本息。
赵某辩称其借款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偿还义务。公司辩称赵某的借款系个人债务未用于公司经营,应由赵某偿还。
在法院审理期间,赵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公司章程授权其向个人借款,也无法证明该笔借款已实际进入公司财务账目及用于公司的生产经营。
最终法院认定赵某的借款行为不属于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与其职务无关,不具备成立代表行为的要件,判决赵某偿还原告的本金及相应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在实际生活中,人们经常用“法人”“法人代表”等称谓进行称呼。
一个公司只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一般情况下,一个自然人经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被选举为法定代表人,并经工商登记而公示,即具有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全权代表,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
法定代表人的权力主要包括对外签字权、财务的控制权、参与诉讼权等。从某种意义上讲,担任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掌控了公司的核心权力。
法定代表是老赖欠款100万的老赖。还有准备枪毙的老赖杀人犯,都是法定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