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被判补建707个车位:“等靠要”只会让小区散了架

张海涛看房产 2024-05-27 03:31:50

位于合肥的南湖春城小区,一期10年前建成,二期也是10年前完工的,可现在的停车位儿怎么就比当初规划的时候少那么多呢?小区的业主们不干了,他们直接把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一审发现,南湖春城小区一期少建了517个车位,二期又少建了190个,加起来总共少了707个。于是一审判定,开发商得赶紧补齐这707个车位。

开发商还想挣扎一下,提起了上诉。可是二审法院一看,还是维持原判吧,毕竟自己没理嘛。

这个案例告诉咱们,咱们这种坐等、依靠、索取、搭便车的想法,只能让小区业主们越来越被动,被别人欺负了都没处去说理啊!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经区南湖春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

上诉人合肥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大公司)与被上诉人合经区南湖春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车位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2022)皖01民初27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丰大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并发回重审或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驳回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的起诉。2.依法判令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全部承担。

一审法院判决:一、合肥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建南湖春城小区一期地下停车位517个、二期地下停车位190个;二、 驳回合经区南湖春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原判所认定而为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已经合法备案,根据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制定的《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约定授权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代表业主就其小区共有物权和共同管理权纠纷行使诉讼等各项权利。

本案中,因丰大公司未按批准的设计规划建造小区应有车位,地下车位应当建造却没有建造造成业主无法使用,因此产生的争议当然属于车位纠纷,而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系全体业主的代表并经授权,依法有权提起本案诉讼,故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是本案适格主体。丰大公司认为南湖春城第一届业委会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丰大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合肥丰大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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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涛看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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