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女士反馈,她花64000元托人在成都买下心仪的LV包,大约10分钟后,对方紧急联系她称,该包早被人预订了,现在不能卖给她,这让她不能接受。
店员主动联系她称,成都有LV南瓜包售卖,还拍照片让她确认
这名女子叫周小芳(化名),最近以来一直想买LV南瓜包。
据周女士说,今年4月8日,她在小红书平台收到LV路易威登(IFS)成都锦江店店员私信,“对方说以后有喜欢的产品都可以找其问询,平时也会发一些新产品到朋友圈。”
聊天时,该店员告诉周小芳,他们店内有一个LV南瓜包,系现货,可付款购买。
为慎重起见,周女士叫对方拍个照片,对方称“我早班下班了,我让同事帮我拍个视频发你。”
看了照片后,周女士确认那就是自己心仪的LV南瓜包。
当时周小芳在天津,获知她朋友在成都时,该店员说“可以的话,我马上做预留,让你朋友来拿。”“因为这是今天才到的现货,全新的,你可以让朋友过来看一下,检查一下,你自己也放心一点。”
当晚7:52,该店员肯定地对周小芳说,那个包“可以卖。”
随即,周小芳委托住在该店附近的一名女性朋友前去帮她处理,并将购买该LV南瓜包的64000元支付给了她朋友。
发现南瓜包没有匹配的包装盒,支付完64000元购包款后将它留在店内,等待盒子到来再亲自去拿
紧接着,周小芳问该店员全套应该有盒子的吧,对方说“都有的”,对方同时还将包装盒发给她确认。
周小芳称,“这个一套的必须要有的。”对方回复她说,“东西发过来时没有这个包装,不过没关系,盒子可以申请。”
“我可以现在付钱,放在你们店里不拿。”周小芳说,“但是这个盒子必须要。”
对方说,“如果是有的,也一定会给到你。”
周小芳说,当时由于包装不完全,“我就说配到盒子我来店里取,4月10日我刚好要去一趟成都。”
当晚8:40左右,周小芳的朋友在店里现场支付了那笔购包款64000元。
随后,该店员说,“盒子的事我跟进,要是大家都有那就都有。”
付完款约10分钟后店员紧急称早已有人预订过,可做退款处理遭拒
当晚8:50左右,该店员突然告诉周小芳,“刚刚经理打电话给我说,这个是其他客人订回来的,今天到货还没有联系。”
周小芳回复说,“我都叫朋友直接付钱了,之前我也跟你问过这个问题。”该员说,“我让同事先帮忙退款。”
周小芳果断地说,“不行。”
对方说,“非常抱歉,这个信息差,同事没有传达到位,这个肯定不能拿出来了,现在都在问我情况,只能现在尽快先给你做退款。”同时又称,“我是真的想卖这个东西才会联系到你,我刚了解下来,这个是其他客户的货品,但现在经理给了我明确指令,就是不可售卖,这个包还没有入系统,只是刷了卡,现在财务撤销,先把钱款退还给你。”“我问的仓库同事,一开始得到错误的信息,才发生了后面的事,中途是因为包装盒的事,我问了经理才得到反馈。”
周小芳不接受退款,她马上让朋友返回该店想把包拿走,遭拒。
周小芳告诉记者,当初她朋友到店后反复问了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支付完后可以马上把包拿走,“我和朋友是全程视频,接待她的店员说没有任何人预订了那个包,谁先付款就是谁的。”
4月11日下午双方拟当面协商解决,记者两次致电店方未获回复
周小芳称,店家通知她4月11日下午去成都锦江店面谈,“我就是想要回这个包。”
记者曾两次致电顾客服务中心,打算进一步求证相关情况,工作人员获知情况后叫记者留下联系方式,称有人会回复,但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收到店方任何回复。
律师说法:
付款成功意味着合同关系成立,买方可要求店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及相关规定,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或虽然未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合同成立。
他说,此事中店家已接受周小芳的朋友付款,说明线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付款后店家又称已被别人提前预订要做退款处理,这属于店方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周小芳可要求店家继续履行交付义务。
付建主任进一步解释说,消费者和卖家在达成买卖合意时,买卖合同已经生效,并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他说,我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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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烧的,活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