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该地块所有产权没有与政府签订正式协议收取企业费用有效吗

老康评论 2024-12-27 16:55:43

2023年的秋天,对于河北鹿泉的五家民营企业而言,本应是一段充满希望的旅程起点。当新耀产业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耀)以“新光耀智能制造产业园”之名,许诺他们一片光明前景时,这些企业满怀憧憬地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与梦想。新耀不仅宣称自己是政府认可的园区管理者,甚至表示已获得官方支持,这一系列的保证让五家企业毫不犹豫地支付了总计2000万人民币的咨询服务、配套设施费用。

后来五家企业得知,原本承诺中的“新光耀智能制造产业园”,并未获得政府正式批准的法律文书。同时,新耀公司正在有条不紊的行使着自己所谓“园区”的土地所有使用权和管理权,即使这块土地的实际所有权早已由五家企业通过合法途径购得。

合法性分析

在土地开发相关事务中,企业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基于合法的权益基础。对于三期地块新耀公司既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又未与政府签订正式协议,就缺乏了最基本的合法性前提来收取咨询服务、配套费。

土地相关的权益是进行与土地有关的商业活动和收费的重要依据。没有这个依据,其收费行为就难以在法律框架内找到支撑。

服务与权益对等性分析

咨询服务方面

真实有效的咨询服务通常与土地的相关权益紧密相连。例如,土地的规划用途、开发限制等准确信息是咨询服务的重要内容。

新耀公司没有土地权益,很难保证能够提供合法、准确的关于土地开发的咨询服务,也就缺乏收取咨询服务费的合理依据。

配套费方面

配套费与土地开发中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只有对土地有开发管理权益的主体才有可能涉及收取配套费。

新耀公司没有土地权益,无法确切承担配套设施建设的责任,也没有权力去安排与土地相关的配套设施事务,所以收取配套费是不合理的。

综上所述,新耀公司没有权利收取五家企业2000万元的咨询服务、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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