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女幼师与家长在厕所内亲热,遭清洁工偷拍勒索,最终酿血案

刘丹Hera 2022-06-02 17:47:13

有数据表明,学生家长出轨女幼师的概率较高,一方面是因为女幼师通常较为年轻,另一方面,女幼师与家长会因为学生而保持较多的联系。多数情况下,参与家庭教育较多的男性也容易获得了女幼师的好感,但婚外情却是一种容易破坏婚姻家庭、引发纠纷的违法行为。

我国民法典已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2013年,便发生过一桩因女幼师与家长在厕所内亲热而引发的血案,不过在这起案件中,遇害的是一名清洁工——林某。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林某负责幼儿园的清洁工作,这本身也是一个很正常的工作,林某在工作岗位上也比较敬业,但在2013年,林某却撞见了女幼师吴某与学生家长王某偷偷在楼道幽会,举止亲密。林某自然清楚是怎么一回事。其实像这样的八卦,在其他幼儿园也曾发生过,但林某没想到自己有一天会亲眼撞见,内心对此行为也比较鄙夷。

然而吴某与王某被撞见过一次后却没有停止两人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吴某时年25岁,年轻漂亮,性格开朗,任职幼师后也深受学生们的喜爱,王某看到吴某的第一眼,便心生好感,之后就主动担起了接送孩子的事情,并以孩子在幼儿园的情况为由接近吴某。吴某也没拒绝,能够知道王某的意思,但还是跟有妇之夫一块出去吃饭,建立起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2013年5月18日,王某再次在幼儿园放学后与吴某幽会,两人腻腻歪歪走进厕所,吴某假装苦恼的说幼儿园里已经开始传他们两的事情,王某也不怕自己的老婆发现。王某听后也没当真,跟吴某说了不少好听的情话。

但两人在厕所内亲热,又被负责清洁工作的林某撞见了,而林某也没有出声破坏两人的丑事,脑中突然冒有了一个想法——敲诈。林某拿出手机进行了偷拍,她知道吴某也只敢与学生家长偷偷幽会,要是这事宣扬出去,又有视频作证,吴某只会是身败名裂的结果。

几天后,林某拿着视频找到了吴某,要吴某给她5万,不过吴某和王某商量后给了这笔钱,但林某仗着自己的手里有视频,并没有就此罢休,已然是把吴某与王某当成了提款机,再开口又是3万。

可吴某与王某都不是道德感强的人,较为自私,他们清楚林某的意图,也被林某的行为惹恼,心中已有了杀人灭口的想法。6月12日,吴某、王某与林某在林某的宿舍内进行交易,吴某和王某要求林某先把视频删了,他们才给钱,但林某认为她先把视频删了,吴某和王某就不会再给她前来钱了,所以并不同意……

一方要求先给钱,一方要求先删视频,双方起了分歧,王某干脆一不做二不休,掐住了林某的脖子,吴某见此从屋内拿过一个枕头,捂住了林某的面目。林某被杀后,王某和吴某才开始去想事情可能会发生的后果,但生命是不可逆的,林某的生命已无可挽回。

于是吴某和王某当即逃往了外地,但法网恢恢,林某的尸体被发现后,警方经现场勘验确认是桩故意杀人案,经过调取学校内的视频监控以及走访调查,王某与吴某两名嫌疑人进入了警方的视线。

在公安机关内,在铁证面前,王某和吴某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随后两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起诉。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过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实际是可以分为两部分,前部分是林某敲诈勒索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犯敲诈勒索罪,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或者两年内三次敲诈勒索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吴某和王某的不正当关系自然是不道德,但还没有到犯罪的地步,而林某以此为挟,实施两次敲诈勒索的行为,一次既遂一次未遂,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吴某选择报警处理,林某也是要负上刑事责任,但吴某和王某并没有选择报警,却是选择了最极端的方法。

后部分便是吴某与王某故意杀人的犯罪行为,属于共同犯罪,都为主犯,犯罪动机卑劣,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性深。在司法实践中,犯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犯罪,应当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考虑到被害人林某在起因上存在过错,两名被告人被判无期徒刑的可能性比较高。

而这起血案的发生,无疑是让三个家庭都陷入了悲剧之中,但这样的悲剧原本是可以避免的,王某婚内出轨,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对自身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而吴某明知王某是有妇之夫,也没有守住自己的底线,最终做出杀人的事情,不仅让自己身败名裂,也难逃法律的制裁,到头来也是害了他人,也毁了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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