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大学生夜店酒醉于厕所内,遭53岁大叔捡尸,最终酿成惨剧

刘丹Hera 2022-06-02 18:07:06

以前的人说“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多数人不在乎女子因何失节,只看重她们有没有失节,直至今日,这句话的影响都没有完全消退,一桩恶性事件的发生,众人议论纷纷,总有人说受害女子穿得太少了,或者不该在外喝得烂醉;有些人认为跟罪犯没有道理可见,与其指责罪犯不如让女性提高警惕。

然而这些评头论足,让不少受害女性在遭受到不法侵害后选择了沉默,明明她才是受害者,罪犯心有歹意,但罪犯所受到的舆论却未必比受害女性高。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14年,成都某大学的一名在读女大学生李某从天台一跃而下,当场死亡。警方调查发现李某在跳楼自杀不久前还在校医室做过检查,校医称这个女学生已经怀孕。那么李某是否因自己怀孕而跳楼?孩子的父亲是谁?

正当警方准备下一步调查时,与李某同寝的几个室友找到了办案人员,她们把一段监控视频交给了警方,并讲述了4月4日发生的事情。

因李某生日,几个女生决定去夜店庆祝。其实这几个女生的家教都比较严格,以前从来没有去过夜店,但又对这个地方比较好奇,就想着去见识一下,却不成想李某在夜店中遭遇了人生中最难堪的事情,李某的精神世界也因此被击垮。

夜店的俊男靓女多,气氛也比较高涨,李某等人也很兴奋,喝了不少酒,当时几个人都觉得她们人多,就算喝多了,也不太可能发生什么事情,但李某这一桌人早就被不怀好意的张某某给盯上了。

张某某已有53岁,平日里就比较喜欢看些“黄色”内容的东西,在酒吧喝酒消遣,也是为了看美女,当看到李某等人走进来后,他就知道这群小姑娘应该是第一次来酒吧,涉世不深,但几个人又总是在一起,他没找着机会下手。

直至李某喝多后去卫生间,张某某见她是一个人去的,就有了不好的心思,偷偷跟了上去,当时,张某某想着,要是卫生间有其他人,那他就佯装上厕所,反正也不会被他人看出什么。然而不巧的是,李某喝得太多,迷迷糊糊,把男厕所和女厕所搞混了,并且还醉倒了。

卫生间没其他人,李某就把醉倒的李某拖进了隔间。另一边,李某的室友见她迟迟没有返回,怕她出事,忙去卫生间找人,却发现女卫生间没人,在酒吧中找了一圈也没人,因此要求酒吧的保安帮帮忙。

而在这个时候,李某衣衫不整的出现了,整个人失魂落魄,室友们自然是瞧出出了事,几人又回到了学校寝室,李某这才把事情跟几个好友说了。其中一名女生听后十分愤怒,觉得对方是在犯罪,李某应该报警。

但李某想到自己是在夜店喝多,被坏人毁了清白,要是报警的话,这事肯定瞒不住,而她的家教严格,上大学后才有机会出入娱乐场所,如果被父母知道了,父母不仅会指责她,而且会很失望,那些邻居、亲戚也肯定会在背后戳她的脊梁骨,还有学校……

李某也想报警,将坏人绳之以法,但又有太多顾虑,所以心存恐惧。不过在室友的支持下,几人又去到了事发夜店,以找东西为由要求查看了监控,并拷贝了一份李某走进男厕所的视频监控。

几个女生清楚,要想让不法分子受到法律的制裁,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的证据很重要,她们把视频拷贝一份,就是想着如果李某想清楚要报警,这便是关键的证据。

但等来的却不是李某的报警,而是她的死亡。自遭到QJ后,李某的精神状况就越来越差,不过每天还是跟着室友们去食堂吃饭,几个人也心照不宣的不揭李某的伤疤,她们也没有想到李某竟因此怀孕了,而李某发现自己怀孕后并没有把事情告知室友,内心倍感折磨,她认为自己的一切都毁了,因此选择了跳楼自杀。

警方调查清楚后抓捕了张某某,在公安机关内,张某某得知李某死了,心底立即明白事情是跟自己有关,而他与李某唯一的交集就是4月4日那天,张某某也没想到会闹出人命,最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JY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论,从重处罚。

QJ妇女、JY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

(2)QJ妇女、JY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该案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5)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的QJ犯罪,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十年。

其实从几个女生在夜店消费的情况来看,她们未必没有戒备心,但却是防不胜防,被不法分子钻了空子,酿成悲剧,有人可能会说她们就不该去夜店,但夜店虽是娱乐场所,也并非法外之地,像张某某这种行为不端的人,才应当受到严厉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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