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乘可减少40%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赔偿24万元

向彤看案 2025-03-02 03:15:30

因无偿搭乘他人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好意提供搭乘的一方需要承担多大的赔偿责任?日前,贵州省遵义市中级法院对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终审宣判,无偿搭乘可以减少40%的赔偿责任,并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由赔偿受害人易某各项损失共计243065.49元。

据承办该案的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陈沛霖律师介绍,该案源于2023年4月14日,赵某驾驶车辆,无偿搭载易某等人,驾车行驶至桐梓县官仓镇姚家坡处时,因倒车不慎导致车辆坠下土坎,造成易某等人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易某因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等6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易某系无偿搭乘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减轻赵某的赔偿责任,判决赵某承担60%的责任,并由保险公司赔偿易某各项损失121475.91元,赵某赔偿易某68580.74元。后易某、赵某及保险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赵某委托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张绍明、陈沛霖律师诉讼代理,并对一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和保险责任承担方式提出上诉,请求改判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系无偿搭乘赵某车辆,应减轻赵某的责任,维持了一审关于责任比例的认定。关于赔偿金额,二审法院采纳赵某的上诉请求,纠正了一审中的医疗费的重复计算等问题,并确定易某的总损失为301276.25元,改判由保险公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易某各项损失243065.49元,并支付赵某垫付的5037.6元。(贵州贵遵律师事务所:王小红、王 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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