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大妈溜进高校操场,戴着耳机在跑道散步,结果被起跑训练的学生撞倒,摔伤住院十多天。索事后大妈赔1.8万元,将跑步学生、发令学生和高校一并告上法庭。
一审判决后,4方竟同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这样判了!
01案例回顾(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本案中的女子姓杨,50多岁,平日里喜欢晨练。
案发当天的早上,她像往常一样戴上耳机出门散步遛弯,看见旁边的学校大门没关,好像也没人拦着,心想:“进去溜一圈也没人管吧?”
于是她顺势进入校园,悠哉悠哉地溜达到了操场。
当时虽然天刚亮,但是操场上已经有不少自律的学生在晨跑锻炼身体了。可杨大妈压根儿没在意,一边用耳机听着歌,一边随意散步,时快时慢地围着操场走圈。
就在她慢慢踱步到操场某条跑道时,“砰” 一声闷响,杨大妈被猛地撞翻在地,痛得直倒吸冷气!
她下意识地回头,只见一个学生捂着膝盖,表情惊愕,而周围几个学生也愣住了。
原来这些学生是体育专业的,正在自发进行跑步训练。刚刚起跑的是学生吴某,他采用的是蹲踞式起跑——低头蓄力,一声令下后,全力冲刺,根本没注意到前方的杨大妈。
结果仅仅2-3秒,他就一头撞上了毫无防备的大妈。
杨大妈被这一撞摔得不轻,随后被送往医院,住了十多天,光医疗费就花了1.3万。
“我这是在学校操场走路,凭啥白挨撞?!”
杨大妈越想越气,出院后第一时间找吴某要赔偿,可吴某也很委屈:“我一直在跑道上训练,您怎么会突然走进来呢?”
双方各执一词,谁也说服不了谁,最后,这事儿闹到了法庭。
在法庭上,杨大妈的诉求很明确——她要求吴某、他的同学陈某(发令者),以及高校共同赔偿她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元!
她认为自己只是正常散步,不存在任何过错,责任全在吴某和学校。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本案核心争议:高校操场事故责任如何分配?《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学校有明确规定禁止校外人员随意进入,杨大妈进入高校晨练本身存在不当,佩戴耳机导致未能及时察觉危险,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但是,跑步的吴某作为体育专业学生,在操场上进行高强度训练,理应注意场地环境,确保自身训练不会对他人造成危险。
而发令者陈某在发令前已经看到杨大妈步入跑道,仍然继续发令,未能提前提醒,导致事故发生,应承担次要责任。
最后,高校已明文禁止校外人员进入操场,但并未严格执行,未阻止杨大妈进入,也应负责。
法院最终判决:1、杨大妈承担40%的责任,自身损失部分自行承担;
2、吴某赔偿5800余元,因未注意前方情况导致事故发生;
3、陈某赔偿1700余元,作为发令者未尽安全义务;
4、高校赔偿2600余元,因管理不当和安全教育缺失承担部分责任。
一审判决后,杨大妈、吴某、陈某、高校各方均表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03深刻教训有网友表示:“我就想知道,假如军事禁地明示禁止入内,大妈非法进入,士兵执行任务和训练撞倒大妈造成人身伤害,法院也要分责任按比例要土兵和军事单位赔偿吗?”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