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体检鉴定医学标准(征求意见稿)

飞翔云端之上 2024-05-07 18:38:24
第一章 Ⅰ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5)恶性肿瘤; (6)可能导致失能的良性占位性病变;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 (3)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及家族史; (4)双相障碍及家族史; (5)抑郁障碍; (6)焦虑障碍; (7)强迫及相关障碍; (8)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9)分离障碍; (10)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11)进食与喂养障碍; (12)睡眠障碍; (13)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 (14)神经发育障碍; (15)通常起病于儿童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 (16)成瘾行为所致障碍。 3.职业心理 职业心理健康水平、职业能力倾向、以及飞行职业所需的其他心理素质符合飞行职业要求。 4.〔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拟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训练的飞行学员申请初始及复核体检时,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140/90mmHg,或继发性高血压,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2)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3)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4)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活动性肺结核; (2)病毒性肝炎; (3)梅毒; (4)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5)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可能导致失能的泌尿系统结石; (2)妊娠;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2.〔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3.〔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 (4)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4.〔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拟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训练的飞行学员申请初始及复核体检时,应接受纯音听力计检查,每耳在250、500、1000、2000和3000赫兹(Hz)任意频率的听阈阈值不超过25dB每耳4000赫兹(Hz)的听阈阈值不超过45dB,且4000、6000和8000赫兹(Hz)三个频率的双耳听阈总值不超过270dB。 15.〔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6.〔远视力〕 (1)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a)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b)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2)为满足远视力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b)镜片佩戴舒适; (c)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3)高度屈光不正,应当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框架眼镜。 (4)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应当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5)无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 (6)拟进入航线运输驾驶员整体课程训练的飞行学员申请初始及复核体检时,屈光度(等效球镜)不超过5.00D,或散光不超过2.00D,或屈光参差不超过2.50D。 17.〔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第16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第二章 Ⅱ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5)恶性肿瘤; (6)可能导致失能的良性占位性病变;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 (3)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 (4)双相障碍; (5)抑郁障碍; (6)焦虑障碍; (7)强迫及相关障碍; (8)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9)分离障碍; (10)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11)进食与喂养障碍; (12)睡眠障碍; (13)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 (14)神经发育障碍; (15)通常起病于儿童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 (16)成瘾行为所致障碍。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2)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3)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4)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有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活动性肺结核; (2)病毒性肝炎; (3)梅毒; (4)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5)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妊娠;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2.〔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3.〔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4.〔听力〕 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飞机驾驶舱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能够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2)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15.〔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6.〔远视力〕 (1)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a)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b)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2)为满足远视力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b)镜片佩戴舒适; (c)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3)高度屈光不正,应当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4)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应当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5)无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 17.〔近视力〕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须能同时满足第16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第三章 Ⅲ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5)恶性肿瘤; (6)可能导致失能的良性占位性病变;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 (3)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 (4)双相障碍; (5)抑郁障碍; (6)焦虑障碍; (7)强迫及相关障碍; (8)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9)分离障碍; (10)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11)进食与喂养障碍; (12)睡眠障碍; (13)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 (14)神经发育障碍; (15)通常起病于儿童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 (16)成瘾行为所致障碍。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2)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3)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4)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1)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a)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b)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c)有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 (d)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2)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无肝硬化。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活动性肺结核; (2)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2.〔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3.〔耳、鼻、咽、喉及口腔〕 (1)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a)前庭功能障碍; (b)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 (c)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2)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阻塞性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 14.〔听力〕 (1)取得Ⅲa级体检合格证进行纯音听力计检查时,每耳在500、1000和2000赫兹(Hz)的任一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35分贝(dB);在3000赫兹(Hz)频率上的听力损失不超过50分贝(dB)。如果申请人的听力损失超过上述值,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方可合格: (a)在工作环境背景噪音环境中(或模拟条件下)每耳应当能听清谈话、通话和信标台信号声; (b)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 (2)取得Ⅲb级体检合格证能在安静室中背向检查人2米处,双耳能够听清通常强度的谈话声可合格。 15.〔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觉异常; (3)夜盲; (4)双眼视功能异常;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6.〔Ⅲa级体检合格证远视力标准〕 (1)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双眼远视力应当达到1.0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a)在履行职责时,必须佩戴矫正镜; (b)在履行职责期间,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2)为满足远视力的要求,申请人可以使用接触镜,但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接触镜的镜片是单焦点、无色的; (b)镜片佩戴舒适; (c)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3)高度屈光不正,应当使用接触镜或高性能普通眼镜。 (4)任何一眼未矫正远视力低于0.1,应当对眼及其附属器进行全面检查。 (5)无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改变眼屈光状态的手术后遗症。 17.〔Ⅲa级体检合格证近视力标准〕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近视力在30~50厘米的距离范围内应当达到0.5或以上,在100厘米的距离应当达到0.2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合格: (1)在履行职责时,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矫正镜; (2)矫正镜必需能同时满足第16条和本条的视力要求,不得使用单一矫正近视力的矫正镜。 18.〔Ⅲb级体检合格证视力标准〕 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才能达到以上规定时,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 第四章 Ⅳ级体检合格证医学标准 1.〔一般条件〕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因履行职责而加重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先天性或后天获得性功能及形态异常; (2)可能导致失能的活动性、隐匿性、急性或慢性疾病; (3)创伤、损伤或手术后遗症; (4)使用处方或非处方药物对身体造成的不良影响; (5)恶性肿瘤; (6)可能导致失能的良性占位性病变; (7)心脏、肝脏、肾脏等器官移植。 2.〔精神科〕 无下列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精神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器质性精神障碍; (2)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所致障碍; (3)精神分裂症或其他原发性精神病性障碍; (4)双相障碍; (5)抑郁障碍; (6)焦虑障碍; (7)强迫及相关障碍; (8)创伤及应激相关障碍; (9)分离障碍; (10)躯体症状及相关障碍; (11)进食与喂养障碍; (12)睡眠障碍; (13)成人人格和行为障碍; (14)神经发育障碍; (15)通常起病于儿童少年的行为和情绪障碍; (16)成瘾行为所致障碍。 3.〔神经系统〕 无下列神经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癫痫; (2)原因不明或难以预防的意识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脑血管疾病、颅脑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其他神经系统疾病。 4.〔循环系统〕 无下列循环系统疾病的明确病史或临床诊断: (1)冠心病; (2)严重的心律失常; (3)严重的心脏瓣膜疾病或心脏瓣膜置换; (4)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植入; (5)收缩压/舒张压持续高于155/95mmHg,或伴有症状的低血压; (6)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循环系统疾病。 5.〔呼吸系统〕 无下列呼吸系统疾病或功能障碍: (1)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气胸; (2)胸部纵膈或胸膜的活动性疾病; (3)影响呼吸功能的胸壁疾病、畸形或胸部手术后遗症; (4)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或哮喘;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呼吸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6.〔消化系统〕 无下列消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肝硬化 (2)可能导致失能的疝; (3)消化性溃疡及其并发症; (4)有症状的胆道系统结石; (5)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消化系统疾病或手术后遗症。 7.〔传染病〕 无下列传染病或临床诊断: (1)活动性肺结核; (2)病毒性肝炎; (3)梅毒; (4)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IDS); (5)痢疾; (6)伤寒;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阳性; (8)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或他人健康的传染性疾病。 8.〔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 无下列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1)使用胰岛素控制的糖尿病; (2)使用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药物控制的糖尿病;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代谢、免疫和内分泌系统疾病。 9.〔血液系统〕 无严重的脾脏肿大及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血液系统疾病。 10.〔泌尿生殖系统〕 无下列泌尿生殖系统疾病或临床诊断: (1)有症状的泌尿系统结石; (2)妊娠; (3)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泌尿生殖系统疾病、妇科疾病及手术后遗症或功能障碍。 11.〔骨骼、肌肉系统〕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骨骼、关节、肌肉或肌腱的疾病、损伤、手术后遗症及功能障碍;其身高、臂长、腿长和肌力应当满足履行职责的需要。 12.〔皮肤及其附属器〕 无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皮肤及其附属器的疾病。 13.〔耳、鼻、咽、喉及口腔〕 无下列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难以治愈的耳气压功能不良; (2)前庭功能障碍; (3)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言语功能障碍;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耳、鼻、咽、喉、口腔疾病或功能障碍。 14.〔听力〕 进行低语音耳语听力检查,每耳听力不低于5米。 15.〔眼及其附属器〕 无下列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或功能障碍: (1)视野异常; (2)色盲; (3)夜盲; (4)其他可能影响安全履行职责的眼及其附属器的疾病、手术或创伤后遗症。 16.〔远视力〕 (1)取得Ⅳa级体检合格证每眼矫正或未矫正的远视力应当达到 0.5或以上。如果仅在使用矫正镜(眼镜或接触镜)时才能满足以上规定,在履行职责时,应当配戴矫正镜,且备有一副随时可取用的,与所戴矫正镜度数相同的框架眼镜。 (2)取得Ⅳb级体检合格证每眼裸眼远视力应当达到0.7或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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