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对案件重要证据不予采纳,现场证据也被恶意破坏
2022年5月6日11时26分,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张飞工业园梧桐嘉园后边厂房发生火灾,起火部位为聊城市东昌府区振铄再生资源经营厂(以下简称振铄资源厂)东北角的小路上,铁皮立板与单层铁皮彩钢板分割墙之间【该位置处于振铄资源厂租赁的厂区】,发生火灾的通道归振铄资源厂所有。
发生火灾时,振铄资源厂的工人在该位置进行气割钢梁作业。火灾发生造成聊城市瑞和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和公司)的塑料、剪板机、传输机、电缆线、高压油管等物品被烧毁,直接经济损失达991000元,事发后,当地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对火灾事故进行了处理,瑞和公司认为振铄资源厂应承担本次火灾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其所有损失,于是将振铄资源厂诉至当地司法机关,司法机关于2022年11月4日立案。
2022年6月15日,当地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附图如下),认定:2022年5月6日11时26分,当地相关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张飞工业园梧桐嘉园后边厂房发生火灾。
经调查,火灾烧损厂区内的物品、房屋等,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认定起火时间为2022年5月6日11时22分许;起火部位为被告振铄资源厂东北角的“小路”上,铁皮立板与单层铁皮彩钢分隔墙之间处;相关消防救援大队没有注明起火部位是振铄资源厂厂内,导致容易引起误解,并且根据消防援大队现场拍摄似照片可以发现。起火点位置两边是振铄资源厂堆放的彩钢,中间是没有割完的钢梁和汽割设备,导致能供通行的位置十分狭窄,车辆无法通行,在此定义为“小路”存在错误。瑞和公司认为虽然当地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未振铄资源厂东北角的小路上,铁皮立板与单层铁皮彩钢分隔墙之间处,没有明确厂内,容易引起错误的理解,但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明确写清了起火地点为振铄资源厂厂区内的小路上。
通过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对梁飞飞、梁田田、安健的《询问笔录》能证实本次火灾系彩钢板西侧(振铄资源厂厂区内)先冒烟着火,然后顺着铁板缝隙蔓延至瑞和公司院内。
火灾发生前20分钟左右,振铄资源厂的两个员工在起火位置附近打扫杨棉等易燃物品,准备气割作业。火灾发生后,在起火点位置附近,梁飞飞、梁甜甜、安健和瑞和公司都发现了现场刚割开口顺着割线还没有割开完的钢梁,针对这一情况,瑞和公司等相关人员拍摄了照片并反映至当时正在调查事故原因的消防救援人员处。
然而就在梁飞飞、梁甜甜、安健和瑞和公司发现起火点附近存在还没有割开完的钢梁的一两天后,钢梁上用来气割用的割线却被人擦掉了。(附图如下)以上所述均有瑞和公司和消防调查人的通话记录及2022年5月6号下午的询问笔录为证。(相关气割装备照片)
以上这些关于气割装备的照片是瑞和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律师在查阁相关消防救援大队的《现场勘验村料》中发现的,2022年5月7日,瑞和公司发现了振铄资源厂使用过的汽割设备,振铄资源厂对这些设备进行了控制看管,其后瑞和公司打听到汽制设备是相关消防队员转移过来的,于是瑞和公司将这些情况反映给了相关消防调查人员,但5月6日一直在火灾现场调查的相关消防人员却对瑞和公司提供的这些重要证据不予采纳,并要求瑞和公司找到是谁看见消防队员把汽割设备转移的,并出面作证。该相关消防调查人员作为政府单位的执法人员,明知道瑞和公司在现场发现了有可能引起火灾的重要证据,不仅不作详细深入的调查,却在各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把重要证据转移到别的地方,这显然不合理。
相关消防救援大队的消防救援站代理站长助理解某的《询问笔录》中写到:解某参与了该次火灾事故的救援,载明火灾发生时在集装箱的南头(本次火灾的起火位置)有一辆小推车,小推车上有一整套气割设备,结合小推车烧融的情况,能证明火灾发生前小推车就在起火点位置附近,与振铄资源厂所述钢梁是从别的地方割完以后拉过来的明显不对。
相关消防救援支队的《视频分析意见》也载明2022年5月6日11时5分13秒许,有人员出入彩钢板分割墙西侧附近区域,2022年5月16日11时20分45秒,振铄经营广东北角白色铁板东南部附近位置有烟气出现,该分析意见能够证明本次火灾事故是振铄经营厂一侧起火引起。
从梁飞飞、梁田田的笔录陈述中,先听到振铄厂的员工高声呼喊救火,后来对方打救援电话,说明振铄资源厂的员工一直就在起火点附近。
另外,《消防事故认定书》认定排除电气线路和雷击引发的火灾,结合相关消防救援大队在消防大队办公室下达《火灾事故认定书》以及相关消防调查人员在分析意见中明确指出振铄经营厂在现场工作的两个员工都有吸烟的习惯,以上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本次火灾事故是由振铄资源厂原因引起,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一审的相关司法机关没有支持原告瑞和公司的主张,驳回了瑞和公司的诉讼请求。瑞和公司于2022年11月8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附图如下),如今二审判决结果尚未作出。
综上所述,相关消防救援大队的相关消防调查人员对瑞和公司提供的重要证据不予采纳,疑似存在不作为不负责的行径,而火灾发生后梁飞飞、梁甜甜、安健和瑞和公司在起火点附近发现的还没有割开完的钢梁在一两天后出现钢梁上用来气割用的割线被人擦掉的情况急需相关部门引起重视,介入调查,必须严厉打击此种破坏现场重要证据的不法行径,请求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作出合理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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