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安徽宣城,鸡场死了705只鸡养殖户打死闯入狗子,起诉狗主人索赔

神州亿哥 2023-10-19 23:38:09

安徽宣城,一养殖户发现自己死了705只鸡后,将闯入鸡场的狗打死,然后找到狗主人,要狗主人赔偿自己损失。狗主人不同意,“一只狗,怎么可能咬死这么多鸡,是你养鸡的方法不合理!”随后,双方对簿公堂!

(来源:安徽宣城中级人民法院)

罗某生活在一起远离城市的地方,几年前,罗某突然想养一条狗,然后过过苏轼写的:“老夫聊发少年狂,左牵黄,右擎苍”的日子。

而后,罗某听说有村民的秋田犬生子了,便向该村民讨要了一只秋田犬幼崽,并取名为“阿黄”,然后一天天地将秋田犬养大。

因阿黄从小就受到罗某的精心照顾和陪伴,阿黄长大之后,对罗某也充满了依赖。罗某出门,它也喜欢跟在身后,和罗某一起玩耍,一起散步。

罗某养的这只秋田犬,拥有着棕黄色的毛发,温柔的眼睛,很友好的性格,从不咬人,可突然有一天,一养殖户气冲冲地找到罗某,要罗某赔偿他损失。

罗某大吃一惊,连忙问怎么回事,养殖户讲述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罗某仍旧一脸不可置信的表情。

“一条狗,怎么会咬死你家705只鸡?这明显不合常理。”

可养殖户一口咬定,就是罗某的秋田犬干的,它到自己鸡舍里追逐自己的养的鸡,鸡害怕之下发生了拥挤,导致大量鸡子死亡,自己已经清点了,一共死了705只。

紧接着,双方大吵了一架,罗某认为养殖户不可理喻,自己的鸡死了,非要怪到自己的狗身上,对方是在无事生事,没事找事。

养殖户很气愤,他认为罗某就是不想赔偿,想要赖账,并在一气之下,将罗某告上法庭,诉请法院判令罗某赔偿其损失。

据了解,这些鸡子并不全是被罗某的秋田犬咬死,绝大部分是受到惊吓,拥挤、堆积造成的死亡,在这种情况下,罗某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吗?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条说的动物致害,并不仅指动物撕咬,被动物绊倒,被动物吓到等等,都属于动物致害。

也就是说,如果养殖户所言属实,罗某需要为秋田犬的行为造成的损害负责,但大家都知道,本案是民事诉讼,民事诉讼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

养殖户提供的证据有,他发现秋田犬在鸡场里,咬死、咬伤、惊吓致705只鸡后,将秋田犬打死的证据,换而言之,养殖户抓到了秋田犬犯事的现行。

除此之外,养殖户在事发后,打110报警,上述事实有警方的询问笔录、报警记录等佐证。

罗某不服,罗某在法庭上提出,养殖户饲养鸡子的方法不合理,且自身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养殖户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罗某的辩解意见,法院会采纳吗?

注意,动物致害很特殊,动物致害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这一点非常重要。

简而言之,动物的所有者未能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避免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则通常会被推定为有过错。

也就是说,需要由动物的所有者证明,对方存在过错,才能减少或者不承担相应的责任。

罗某虽然在法庭上提出了,养殖户饲养鸡子的方法不合理的问题,但他并未完成举证责任,因此,罗某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所述,罗某养的秋田犬造成养殖户705只鸡死亡一事,有充足的证据予以佐证,罗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个问题,罗某需要赔偿养殖户多少钱呢?养殖户提出,20元一只的价格,是否可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正常来说,养殖户的损失应该进行评估,由评估结果认定价格,但养殖户在事发后,没有对死亡的鸡子进行称重,也没有对死亡鸡子的价值进行评估鉴定。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参考家禽类肉鸡的一般成长规律和当地的市场行情,同时考虑鸡子存在大小不一的情形,酌定平均每只鸡子的价值为15元。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了罗某赔偿养殖户损失10575元。

一审败诉后,罗某不服,提起了上诉,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了罗某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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