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女子为了送人情,在超市买了6条软中华!哪曾想,一周后香烟竟然被朋友退回,对方声称这几条烟是假的,女子退货遭到拒绝后,直接就把店方给起诉了。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一天,敏智和她的闺蜜前往某超市购买香烟,恰好香烟的柜台,位于装有监控地方,这样也保证了购物的安全性。
敏智之所以前来购买香烟,是因为她计划将它们作为礼品,送给她的一位好朋友。
在购买香烟之前,敏智多次强调,因为香烟是送给朋友的,所以必须要求是正品,而超市的营业员也多次保证,他们的商品不仅品质上乘,而且价格低廉!
看到对方敢拍胸脯子保证,敏智相信她购买的香烟肯定是正品。
为了确保万无一失,付款后,敏智要求营业员,扫描香烟上的验证码,以确保她购买的香烟是真品。
但是,超市员工却告诉她,扫描机器出现了故障,无法执行这一操作。
可是敏智真心不想冒险,于是提出了另一个要求:将香烟的条形码打印到购买发票上,以确保她能够追溯到具体的购买信息。
紧接着,营业员又以合适的理由拒绝了她的要求。
敏智在对方一次次的保证下,花费了4200元购买了6条香烟,并将它们作为礼品,送给了自己的朋友。
一周后,敏智的朋友告诉她,这些香烟可能是假的,敏智心怀疑虑,决定将香烟拿回超市,要求退货。
哪曾想,当敏智来到超市说明来意后,超市坚决否认这些香烟是假的,并拿出银行常用的伎俩,用离柜概不负责来推脱责任。
她们还告诉敏智,如果怀疑香烟是假的,可以拿到烟草鉴定中心去鉴定,而敏智也不是惯孩子的家长,争议加剧后,双方闹到了派出所。
在民警的见证下,敏智将香烟封存,并将它们送到了烟草鉴定中心。
几天后,鉴定结果出来了,确认这些香烟确实是假冒伪劣产品。
为了给超市一个教训,敏智决定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香烟的货款,并要求其赔偿三倍的损失。
在庭审期间,敏智提出了“退一赔三”的法理依据。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时,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包括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但是,这个案件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这些香烟,是超市卖给敏智的呢?
在本案中,敏智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超市出售的,而超市也无法证明它们不是自己出售的。
在这种情况下,一审不得不依据本案现有的证据,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来综合判断,这也就是我们平时所说的高度盖然性原则。
虽说敏智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她却提供了购买香烟的发票、香烟实物以及与超市的沟通、鉴定和投诉等间接证据。
然而,当一审要求超市提供案发当时的监控记录时,超市却以监控仅保存一个月为理由,未能及时提供。
这种解释,本身就令人难以置信,因为距离案发仅过去一周的时间,超市本应妥善保存这些画面,以备双方质证使用。
此外,如果这些香烟是真的,监控画面对超市而言是非常有力的有利证据。
超市未能提供监控画面,这使得案情更倾向于支持敏智的主张。
在本案中,超市在敏智购买香烟时,本应采取一些措施,如验证香烟的防伪标记,以确保出售的是真品。
但超市未采取这些措施,而是采取离柜概不负责来搪塞,这在常理上显然是不合理的,如果超市对所售商品有信心,为什么不配合敏智的要求,验证香烟的真伪呢?
最终,一审根据证据优势原则、高度盖然性原则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做出了合理判断。
1、证据优势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法院在处理案件时,依据充分的证据来做出裁决。如果一方拥有更有力的证据,这一方在争议中就可能占有优势。
2、高度盖然性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法院在判决时,应当更倾向于选择更有可能的情况,即更有力的证据所支持的情形。
3、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法院在判断案件时,也会考虑普通人的常识和经验,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评估证据和实际情况。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是敏智主张“退一赔三”的法律依据。根据该法,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存在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三倍的损失。
一审认为,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些香烟是超市卖给敏智的,但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超市没有提供监控画面、没有验证防伪标记、营业员的不合理行为以及香烟的鉴定结果,最终支持了敏智的主张。
因此,一审判决,超市退还敏智4200元香烟款,并赔偿敏智12600元。超市不服,提起上诉,但被二审驳回,维持了原判。
假不假烟的我们不关心,我们就想知道谁给她退回来的[笑着哭][笑着哭]
超市的价钱高的基本假烟,不要问我怎么知道的。
送什么人情,从来不知道香烟买的时候还可以扫码验证。就是个职业打假。
还有买吗?
私人超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