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 刘楠
近年来,网络主播成为一种新的就业形式,越来越多的人与经纪公司签约成为主播,但由此而来的主播与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也不断涌现。近期,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兴隆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公司告主播”案。
某传媒公司与王某签订《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作协议》,约定了合作期限为1年,但在履行协议2个月后王某给公司法人发送微信,表示“不干了”,便离开了公司。该公司以王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违约金10万元。
庭审中,王某表示:“公司要求我提供的直播内容低俗,我干不下去了,所以走了。”公司表示:“和王某签了1年的合约,他干了2个月就走了,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最后,法官综合考虑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公司与王某的合作时间长短、公司支付王某的工作报酬以及王某在履行案涉《合作协议》过程中的过错程度,酌定王某赔偿违约金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