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广辉
近日,长春新区人民法院前移执行端口,推进“执前和解”新模式,在一起合同纠纷案件申请执行过程中,有效化解案件当事双方矛盾纠纷,变“末端执”为“前端治”。
原告长春某机床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某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签署《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应在合同签订4个月内供货,货款总额200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陆续支付货款76万元,尚欠124万元。因被告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原告遂向新区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于2024年6月1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货款105万元。
约定履行期限届满后,被告没有按期履行义务,原告向新区法院提交申请执行材料。在审查案件材料过程中,执行法官发现被告长春某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重点国家级创新技术企业,具有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多项国家级资质,如进行强制执行,对企业信誉及企业发展会产生一定影响。
执行法官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出发,秉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通过电话与被告长春某汽车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取得联系,向其开展释法明理,告知其不履行义务不仅要承担法律后果,还会严重影响企业的信誉和日后的生产经营,得不偿失。被告得知上述情况后明确表示,将积极联系原告,主动履行义务。次日,原告联系执行法官,告知被告已将执行款足额打至原告公司账户,原告决定撤回执行申请。至此,一场纠纷最终成功在执前和解履行,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