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在总监理工程师头上的6顶帽子,何时能摘下去?

瀚梓评职场 2024-06-21 18:03:26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单位驻地在施工现场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四控两管一协调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监理规范》《项目委托监理合同》《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以及有关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具有掌控项目上质量安全监理的绝对权,同时也承担着相应的义务。

小编经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理解。如果总监理工程师真如上述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的实权,去开展四控两管一协调的工作,基本上是可以杜绝质量及安全事故的。最多可能会发生偶然性事故。可在实际工作中,总监理工程师并没有上述规定的实权,但是,承担的义务却一点也不少。这就构成了权责不对等。

主要原因是只有单方的权力(来自于业主给的)却承担了双重的义务(来自国家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从业主手里拿工程款,与业主单位构成了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因此,总监理工程师手中的权力直接由业主单位掌控。如果总监理工程师不服从业主单位的管理,轻则可能失去客户,重则还可能拿不到工程款,这是问题的根本所在。

再加上施工单位的财大气粗,在总监理工程师不知情的前提下,一些莫名其妙关系早已被施工单位摆平,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在工地上就不得不夹着尾巴做人。在权力与义务不对等的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每天在项目上如履薄冰。因此,总监理工程师的头上经常会悬着6把利剑,不知道什么时候会乱箭穿心,就如同扣在总监理工程师头上紧箍咒一样,压得你喘不过气来。

1、无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监理未报告。众所周知,施工许可证是由甲方办理的,甲方应该在开工前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前期事宜。然而,有的项目由于种种原因,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的前提下或者说根本就不具备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甲方就要求匆忙开工。

这个时候是总监理工程师最难为情的日子,如果不报告轻则可能会受到连带处罚,重则一旦在此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总监理工程师罪就要加一等。可是,如果给予停工或去报告就意味着与甲方的关系走向破裂,况且文件也有规定,在停工前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这本身就相互矛盾,甲方决定开工,你在跟他商量能否停工,这不是自找无趣嘛!所以总监理工程师只好寄希望于天意。

2、审核总包单位资质,总包单位的资质不满足本项目的要求,监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这一条让总监理工程师给把关与纯粹性扣帽子有什么两样呢?在开工之前首先经过的招投标阶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的相应条款说的都很明确,“建设单位必须录用符合资质等级要求的施工单位,施工单位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这期间已经过包括负责招投标管理的部门、建设单位等的严格筛选都能过关。却被漏掉了,你让监理来制止,是不是跟有点说笑话一样。监理发现此类情况的项目最多也只能下发个监理工程师通知单提醒一下,不过也是自找无趣,实际是肯定更换不了,如果真能更换了,肯定也不是监理的力量。而且,越是这样的施工单位越容易引发工程事故,因为本身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本身就是一个风险。

3、违法分包、违法转包,监理未采取有效措施。一些项目违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一直以来都是国家严查严管的重要事项之一。然而,这些现象依然屡见不鲜甚至在全国来讲是普遍现象,违法转包、违法分包从工程一开始就已经注定。都是,建设单位一手操办的或者允许施工单位操办的。你让监理去管是不是有点天方夜谭啊?

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现象也是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我们在事故案例中都会发现与违法分包和违法转包息息相关的不在少数。由于这种关系的制约,不但监理管不了,恐怕比监理更强的基层管理部门有时候的耐磨能住。

4、施工单位备案项目经理长期不在场,监理未采取有效措施。这是典型的挂证项目,可以说从招投标阶段、签订合同阶段,甲方就默许了。凭借监理的力量根本挽救不了时局,如果你总监理工程师非要管,除了自讨无趣以外,根本起不到任何作用。最多下一张监理工程师通知单平复一下心情而已,但这个通知单是永远无法闭合的,无形中又给自己挖个坑。

5、安排无资质人员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这个帽子给总监理工程师扣的更无道理,虽然说组建项目监理机构,是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但是,实际上这个项目监理机构放几个人,安排谁去都是企业行为,总监理工程师最多有个建议权。试想,哪个总监理工程师不希望要有资质有能力的专监呢?可是企业他要考虑综合成本,总监理工程师只有服从的份。有的挂证项目,人家幕后实际负责人早已定好了的人,你总监理工程师更是无计可施。

6、发现安全隐患,施工单位拒不停工也拒不整改的,监理未报告。纵观全国,没有几个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意监理单位停工和报告的。但是,在停工前是要经业主单位同意的,业主单位连停工都没有同意何谈报告呢?假如说业主单位已经同意停工了,事故也就避免了,自然也就没有报告这一环节了。

综上所述,监理单位是为业主单位服务的,况且从《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上也规定了,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隐患,情况严重的应当下发工程暂停令,但在停工前应征得业主单位同意。同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发布了《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这一条建议更改为,监理单位发现安全问题或者其它违规违法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

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的书面报告后,究竟是不是停工、是不是再向主管部门报告应当是建设单位的责任,而不应该是监理单位的责任。才能起到实效性作用。如果监理单位没有发现问题或者发现问题没有向建设单位书面报告,那么监理单位要负相应责任,建设单位无责。如果监理单位已经履行了向建设单位的报告义务,监理单位应无责。这不单单是解决了公平问题,更重要的是能够真正避免违规违法施工而最大限度的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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