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辩护之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季同谈社会 2023-11-29 11:31:1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无罪辩护之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之一。也就是说,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会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那么,接受了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呢?答案是:不一定。对于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什么是善意取得?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认定呢?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定

何为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是民法上的一个概念,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那么,在税法上是如何认定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法规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认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属于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成立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如果不存在真实的业务交易,无论形式上是怎样吻合,都改变不了虚开的事实。

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都写明所属的省份,例如: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湖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销售方的所在地是在广州,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是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开具的是湖南或者福建等其他省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符合此条规定,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

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填写的内容与真实业务相符。主要包括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内容。

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因此,对于满足以上4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二、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无罪案例

1.有真实购销业务,符合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

1.1.案例一:秦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2.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秦某某与赵某某之间有真实的购销保温材料业务,业务额为196.83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该196.83万元的发票应认定为善意取得,不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追究责任。……决定对秦某某不起诉。

2.涉案公司并不知开票单位非行为人所挂靠的单位,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没有犯罪事实

2.1.案例二:重庆市A建材有限公司

2.2.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重庆市A建材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木某某不知开票单位“B运输公司”非张某某所挂靠的单位,主观上无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本案所涉及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善意取得,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重庆市A建材有限公司不起诉。

3.存在真实货物交易,且开具的发票信息与实际交易相符,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1.案例三:王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3.2.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对于原审被告人王某某虽未提出上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经全面审理该案,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王某某与销售方张某某存在真实货物交易,销售方开具发票的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所获得,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所以,卷宗证据显示,原审被告人王某某不具备该罪的主观特征,其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决结果:……八、宣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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