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控虚开,为何改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季同谈社会 2023-12-09 20:28:04

指控虚开,为何改判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案号: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冀0406刑初219号

1.基本案情

2011年10月至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峰峰矿区A洗煤厂的业务员)为得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文某(已判决)、木某甲(移交长治县公安局)、晋某甲(移交长治县公安局)以峰峰矿区A洗煤厂的名义与山西B运销集团C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木某甲、晋某甲将所购原煤全部在长治县以现金煤销售给山西省长治县的木某乙、晋某乙等人,文某将以峰峰矿区A洗煤厂的名义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张某某,价税合计19307321.84元,其中税款2805337.35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由峰峰矿区A洗煤厂抵扣。

2.检察院意见

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请依法判处。

3.辩护意见

(1)被告人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某某辩解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不属实,不认为自己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时煤不好拉,就把煤拉到其所在的煤场了。

(2)辩护人辩护意见

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是:

1)从犯罪主体看,虚开应该是一纳税人,出票的公司是山西C公司,接受票据的公司是A洗煤厂;

2)二者一个是开票的单位,一个是接受单位,现在没有证据证实票据作废,税务机关没有证实税收的损失,被告人张某某作为一般主体的话,他没有资格,既不能开票也不能接受,开票不能给他带来利益,张某某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

3)客观上,张某某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损失,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典型的案件有意见,对主观上没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的,不予追究责任;

4)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中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中,张某某没有符合的形式,公诉人应该具体张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

5)本案中,张某某出于平账的目的伙同文某虚开的增值税应该进一步查实,目前公诉人的证据不能证实张某某虚开了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求合议庭依法判决张某某无罪。

4.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税收管理制度,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9307321.84元,其中税款2805337.35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应以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增值税发票没有作废,虚开的主体不明确,张某某没有主观的故意,虚开的事实不清等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张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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