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骗取出口退税罪案件不起诉案例汇总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何律师在把手案例网,以“骗取出口退税罪”“不起诉决定书”等关键词检索了厦门市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相关不起诉案例,共检索了5份不起诉决定书。5份不起诉决定书都是2017年度的,涉及的检察机关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3份、厦门市人民检察院2份,都是因犯罪情节轻微而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其中,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一起案件是以骗取出口退税罪立案,后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作出不起诉决定)。相关案例如下:
辩点1:系从犯,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犯罪未遂
1.1.案例一:许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1.2.办案机关:厦门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厦检诉二刑不诉[2017]18号)
1.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许某某接受施某某纠集,协助施某某实施收发快递等帮助行为),犯罪情节轻微,系从犯,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部分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辩点2: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
2.1.案例二:黄某某骗取出口退税案
2.2.办案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思检公诉刑不诉[2017]101号)
2.3.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犯罪未遂、自首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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