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提起行政复议,如何确定正确的被申请人?

芝士说法 2024-01-29 22:49:31

提起行政复议的第一步,是解决“我告谁”的问题,一旦搞错了“被申请人”,那无论证据准备的再充分,申请书写的再漂亮,也将会被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那么,我们在实践中该如何准确的确定正确的被申请人呢?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种规律,归纳为四句口诀:

一、谁署名、谁被告

一般来说,对于积极作为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都会在向申请人送达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署名并盖章,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要将该法律文书中的署名单位列为复议被申请人即可。最常见的比如: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名**公安派出所、行政许可决定书中署名的***局、征收补偿决定中的**区政府、责令拆除违法建筑公共中的**镇政府等。

但是,在实践中,适用这一原则需要注意两个例外:

例外一:谁委托、谁被告

行政机关有时候会将自己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职责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来行使。例如,区房管局将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检查和作出责令整改的权限委托街镇实施;区房管局将对群租整治的职责委托给城管部门实施等。

在此类情形中,被委托机关依法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在委托权限内作出行政行为,故对外的法律文书只能盖章署名委托机关,但是有些被委托行政机关缺乏法律意识,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作出行政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还是只能以被委托行政机关作为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例外二:谁批准、谁被告

有些多阶段的行政行为需要有报上级机关批准后才能实施。典型的如:闲置土地的收回。《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闲置土地收回决定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实施。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3条,对经批准的行政行为不服的,以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因此对闲置土地收回决定不服的,应当以本级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这一点与行政诉讼确定被告的做法是不一样的。

二、谁侵权、谁被告

笔者经手的行政复议案件中,除了署名的法律行为外,还存在大量事实行为(行政侵权)。比如,县政府未经法定程序下,对违法建筑实施强制拆除;再比如,再征收过程中,一些乡镇人民政府本身并不具有行政强制权,超越职权在未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对相对人被征收房屋中的财产实施强制搬离。

在这些行政争议案中,只要有证据证明事实行为是由县政府、乡镇政府实施的,那么就应当以实施该事实行为的事实者为被申请人。

因此,我们在确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时,只要牢牢记住上述四句口诀:谁署名、谁被告;谁委托、谁被告;谁批准、谁被告;谁侵权、谁被告,就可以准确把握被申请人,不会出现错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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