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抽逃出资”

张海涛财税 2024-05-27 08:10:33
距离新公司法正式实施的时间越来越近了,如何解决注册资本实缴正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提上议事日程。 “垫资”这一传统且流行的模式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不齿。毕竟,抽逃出资的法律风险和税收风险也逐渐被大家所了解。为了解决出资,也不值当冒那么大的风险。 除了垫资,实务中,还有哪些情形也会导致按“抽逃出资”论处呢? 一、“抽逃出资“的情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4】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公司成立后,公司相关股东发生的四种行为,如果损害了公司权益,被债权人诉讼,法院会认定该行为属于“抽逃出资”。 (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这种情形实务中不太常见。虚增利润后,公司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将税后利润分配给股东,若股东是自然人,还需缴纳20%个人所得税。 股东通过这种模式将实缴资金拿走,税收成本太高,一般人不会采取这种方案。 (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股东直接从公司借款。 还有比较隐蔽的方式,路径如下: 股东甲和乙把1000万元打入A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A公司把1000万元资金借给B公司。 B公司把1000万元资金借给C公司。 …… 股东甲和乙再从最后一家收到钱的公司把1000万元借走,实现资金的转出。 这种模式的税收风险也是显而易见的,每家公司把资金转出,均会在账上被记录为“其他应收款”。在“以数治税”的监管背景下,大额其他应收款长期挂账就是一个极易被关注的“风险源”。具体见《严查其他应收款的涉税风险》。 (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过去常见情形如下: 股东甲和乙把1000万元打入A公司,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股东甲和乙分别在“洼地”注册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 A公司承接业务后再分包给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A公司付费后,个体户或个独企业给A公司开具发票。 个体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取得收入后,投资人享受“洼地”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目前这种优惠正被日益收紧)。 甲和乙通过上述关联交易,支付较低的税收成本,实现实缴资金的“转出”。 随着金税系统监管的日益严格,这种交易模式很容易被识别和锁定,税收风险同样不容小觑。 (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法定程序抽回出资的方法就是减资。正常的减资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渠道公示45天,且需要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股东会决议和财务报表。 如果公司没有履行上述程序,只是通过简单的会计处理就自行做了减资,并把股东实缴的出资还给投资人,也会被认定为抽逃出资。 二、抽逃出资的行政处罚 按照公司法第253条的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同时: 1、对股东、发起人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15%的罚款。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30万元的罚款。 三、抽逃出资的立案标准及刑事处罚 (一)立案标准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印发的通知》,文件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在600万元以下,……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60%以上的; 2、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超过600万元,……抽逃出资数额占其应缴出资数额30%以上的; 3、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4、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 (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抽逃出资的; (3)二年内因……抽逃出资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抽逃出资的; (4)利用……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二)刑事处罚 按照刑法159条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2%~10%罚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张海涛财税政策解析”,学习更多与公司法相关文章: 1、股东身份变为外籍,分红能否免税? 2、为何不建议个人用技术实缴出资? 3、认缴的出资是否越早缴足越好? 4、资本公积和减资都可以弥补亏损! 5、个人以股权出资的涉税风险 6、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3项重大变化 7、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要承担无限责任? 8、能否用公司的资产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9、外资企业能否正常减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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