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资属于非货币性资产入资,是公司法认可的一种出资方式。在当前注册资本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实际缴足的大趋势下,很多机构会建议个人股东用技术入资,完成注册资本实缴。
为什么我们不建议个人股东用技术入资完成注册资本实缴呢?
一、入资形式无法直接更改
目前存续的尚未实缴的公司,绝大部分公司的章程里,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约定的都是“货币出资”。
在这种情形下,直接用技术入资不符合章程的要求,市场监管部门也不会认可用“技术入资”代替“货币入资”。
是否可以修改章程,将股东的入资形式改为“技术入资”呢?
理论上可以,实务中很多地方的市场监管部门不允许如此修改。
此路不通……
二、面临较高的涉税风险
如果非要用技术入资,可以变通的方式是先增资——股东入资形式为“技术入资”,股东入资完成后再减资,将原来货币认缴的部分减掉。
如此一来,又会产生较高的税收风险。
(一)技术入资的增值税风险
股东将技术投入公司,交易的实质是股东将技术转让给公司,公司支付的对价是自身的股权。
这种情形下,股东发生的技术转让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入资(转让)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
如果该认定手续没有办理,就无法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
(二)技术入资的个税风险
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投资人用技术入资,可以享受暂免征收所得税的优惠,待未来转让股权时再计算缴纳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2号的要求,个人股东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报送相关资料。
实务中,很多企业往往因为不知道有此规定,导致个人股东无法享受递延纳税优惠。
(三)技术入资的企业所得税风险
按照财税【2016】101号的规定,股东用技术入资的,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注:摊销期限不少于10年)扣除。
单独看这个政策,被投资企业似乎可以理所当然将摊销额税前扣除。
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在2018年发布的第28号公告又有如下规定,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个人把技术投入公司,实质是公司用股权购买了个人股东的技术。按照上述28号公告的要求,公司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将发生的摊销额在税前扣除。
个人如何开发票?
只能到税务机关代开。
对于动辄就是几百万甚至上千万的技术评估值,税务机关又怎能开得出发票呢?!
没有发票,摊销额只能计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还必须将该摊销额做纳税调增处理。
(四)技术入资后再减资的个税风险
即便按上述方法实现了增资,还需将原来认缴的货币出资做减资处理。
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会把公司的减资行为认定为公司回购股权。当公司股东是自然人的时候,减资就相当于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公司。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的规定,当公司的净资产账面价值(或评估后账面价值)大于实收资本时,减资就产生了个人所得税风险。
小提示:注册资本实缴是个需要慎重对待的问题,每个公司的情况不同,解决方案和路径也会有差异。不要盲从,不要盲信,选择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