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陌生男女一路亲昵从KTV到楼梯间,最后在安全门处站着发生了关系。此外,两人发生关系后,留下的各种生物痕迹,也已送交DNA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安全门上和张某某内衣上检出的精斑与李某华的DNA吻合。但同时也在李某华的底裤上,也检出与张某某的yin道分泌液相符的DNA。这似乎证明两人确有性接触,但究竟属强奸或自愿,DNA检测并不能下定论。
案件梳理被害人张某某的情况:18岁未成年,性经验丰富,安全防范意识不强!
这位18岁的姑娘,名叫张某某,据她本人供述,已有一定的性经验,和前任男友也曾发生过性关系。可是一个18岁的少女,性认知和判断能力会有多成熟?她会不会像当年的公孙大娘一样,在恋爱时轻信情人,反而在分手后想方设法诬陷前任报复?
18岁的姑娘,正值花蕾初放,情窦初开的时候。她的心智和性观念,真的已经成熟到可以清醒判断性关系意愿么?在自己最喜欢的KTV里开心玩耍时,会不会因为一时冲动和酒意,就随随便便找个帅哥搂抱亲热,事后又后悔了呢?
我见过不少类似的案子。有的少女明明是自愿,事后却要挟恋人,要钱要房子,恋人不从就诬告强奸。也有的少女自己主动钩引,事后害羞,就推说是男方把持不住,自己无可奈何。这些姑娘意识虽高,情窦却未开,一时意乱情迷,事后遭遇现实就找各种理由掩饰自己的轻率。
张某某虽已有性经验,但是18岁的身心,真的已经完全成熟?她能在KTV高朋满座的情况下,清醒判断自己的性意愿吗?遭遇李某华的热情追求,会不会一时心动就随波逐流?要是她事后受不了自己的轻率举动,就把责任推给男方,这样公平吗?再加上她本人报警意愿不真实,她那位朋友替她报的警,这会不会说明事实并非像她说的那么简单?
人言可畏,这句老话用在张某某身上似乎再合适不过。要审理这起案子,真的不能轻信张某某的一面之词。必须考虑她的年龄和性认知,再三核查她的言行举止,才能找到这起案件的真相。否则,要是定错了罪,岂不让无辜的李某华成为新时代的“司法误判”?
被告人李某华的情况:21岁,案发前不认识张某某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位被告李某华。一位21岁的青年,正值寻芳时期,一听说KTV里有个眉清目秀的小姐姐,也就一头热,凭着少年人的热情,勇往直前追求女孩子。可是他真的像张某某说的那样,一上来就用强暴手段,没有征求女方意愿就直接发生关系吗?
21岁的青年,虽然情窦初开,但是也懂得一些追女孩的门道。一般来说,也会通过环绕观察,体贴关心来表达好感,判断女孩的意愿,而不会用强硬手段,那样只会起反作用。如果张某某真的一开始就表示不愿,李某华作为一个正常青年,也应该意识到继续下去不妥,除非他刻意要犯罪。
然而,从警方调查来看,事发当晚李某华并没有喝醉,也没有xi毒,神智清醒。那么,他是否真会明知张某某不同意,还要用强硬手段勉强?这似乎与常理不符。如果两人是在一起玩耍时,张某某的言行举止让李某华误认为她也有意,而后发生了超出两人预料的性关系,李某华会不会也像张某某一样,事后觉得自己太冲动,就把责任推给对方?
再看看两人的姿势和关系是否正常,也许可以找到更多线索。如果一切似乎正常,而张某某却事后报警诬陷,岂不是让李某华白白遭受惊吓和伤害?要知道, 张三伤李四,李四说不定也要伤张三报复。这就是人情世故,没人愿意吃亏不是?
所以,光听张某某的陈述,定李某华罪似乎言之过早。作为法官,一定要在庭上紧盯李某华的一举一动,将他的言辞和举止与警方调查及场景勘验等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纰漏与矛盾之处,才能如实找出事实真相,给此案一个公正的结果。
案发过程:两人在KTV相遇,李主动搭讪,后发生亲密行为,在安全门处发生了美妙的事情(XXOO)那么,让我们来看看案发当晚两人在KTV里到底发生了什么。据李某华交代,他见张某某兴致高昂,便过去搭讪,两人聊得投机,就一起喝酒唱歌玩耍。玩着玩着,两个青年人一时陶醉在欢乐气氛中,便产生了亲密举动。
两人一路亲昵从KTV到楼梯间,最后在安全门处站着就XXOO。那么,这段过程中,张某某有没有明确表示不愿?如果她一开始就说不要,叫李某华住手,而李某华还是强行发生关系,那无疑是强暴行为,定罪无误。但是,如果在这期间,张某某也没有明确表示拒绝,仅是随波逐流,那么后面发生的一切,究竟算不算强奸?
一来,张某某18岁,在如此热闹的氛围下,未必有能力清醒判断自己的意愿。她会不会像其他少女一样,在酒精和音乐的作用下,一时被眼前的帅哥迷了心窍,任由事态发展,等回过神来才觉出事态严重?如果真是这样,她的默许似乎难免有些轻率,那么后续发生的关系,哪方要为此负责?
再来,要真发生强暴行为,张某某怎会不尖叫,或在现场留下更多反抗痕迹?而据现场勘验,安全门上和两人身上均未发现强暴的明显痕迹。这似乎更加证明,两人的XXOO或属双方一时意乱情迷,在欢乐氛围和酒精作用下,产生的一场意外。
所以,要判断这起案件,不能简单地认定李某华的行为属强暴。要在庭审中详细追问两人案发当晚的每一个细节,通过两人回忆中的差异和矛盾,逐步找出真相。而现场勘验的结论,也将是判断此案的关键之一。只有在综合分析各种证据后,才能作出一个公正的判决。
两人对案发的陈述:张某某称遭强暴,李某华称属双方默契那么,让我们来分析两人对案发当晚的陈述。张某某在警方笔录中声称,李某华强奸了她,自己明确表示不愿,可李某华不听,还是用强硬手段将她压在安全门上发生了关系。但李某华的陈述则恰恰相反,他称两人聊天时张某某也很积极主动,并没有明确表示不愿的举动,所以他误认为张某某也有意,两人最后发生关系完全属于双方默契,并非强暴。
两人的陈述前后矛盾,究竟孰是孰非?能否仅凭一人之词,就断定另一人有罪?这似乎有违常理。因为要知道,人之一生,难免要出入官府。每个人都有不利于自己的话语或证据想方设法挡住。如果法官轻信一面之词,定案过早,岂不酿成司法浩劫?
要真查明此案真相,一定不能简单以张某某的陈述为准。也要审视李某华的话语是否可信,看其言词是否前后矛盾,寻找其中的破绽。还要结合两人的情绪举止,张某某的强奸指控显得气愤恼怒,还是太过平静?李某华的否认又是否笃定,还是有所隐瞒?这些都需要法官在庭上亲自观察。
除言词外,还要考查案发现场遗留的各种痕迹。安全门上是否有明显暴力开门痕迹或其他破坏?张某某身上是否有抵抗痕迹?这些都是判断真相的重要依据。如果现场痕迹与双方陈述都不符,那么,究竟是两人一时紧张双方讲述不实,还是其他原因?这会成为此案有待理清的疑点。
所以,要审理此案,一定不能轻信任何一方之词。要在庭上多方追问,结合现场勘验,全面分析双方话语和情绪,找出其中的异同及疑点,才有可能逐步在两人纷繁陈述中,查明真相。否则,要是定案过早,决定错了罪,岂非要让某一方当无辜的“司法饥渴者”?!
法医鉴定及DNA检测:未发现强奸的物证那么,让我们继续看看法医鉴定及DNA检测的结果。根据检察院提供的法医报告,在张某某的身体各处,并未发现明显的暴力伤害痕迹。虽然发现少许皮下出血,但这些伤痕轻微,也可能由欢爱时的抓挠咬痕造成。至于生殖系统的检查,也未发现强奸的痕迹。
此外,两人发生关系后留下的各种生物痕迹,也已送交DNA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安全门上和张某某内衣上检出的精斑与李某华的DNA吻合。但同时,在李某华的底裤上,也检出与张某某的yin道分泌液相符的DNA。这似乎证明两人确有性接触,但究竟属强奸或自愿,DNA检测并不能下定论。
那么,在法医鉴定后,张某某的强奸指控似乎更加站不住脚。如果她真遭强暴,身上应该存在明显暴力伤害,而生殖系统也会有伤痛,可如今的检查结果又与此不符。这让人不禁要问,张某某事后要挟李某华的真实目的为何?难道她也像曾经的某位女星一样,一时爱上李某华,事后又想方设法绑住他?
至于DNA的检测,虽然证实了两人有性关系,但却不能确定其性质。要知道,许多情侣之间也会在酒后发生一时关系,那时候哪还顾得上戴套?所以,DNA的结果似乎也更加证明两人当晚的性关系,或许并非强暴,而更像一时意乱情迷。
综上,法医鉴定与DNA检测的结果,似乎都与张某某初期的陈述相悖。而更倾向于证明,两人当晚的性关系应属双方一时冲动,而非强奸。那么,到底哪个才是真相?这还需要法官在审判中,进一步追问与考察,才能达致定论。
法院两次审理及判决:一审认定强奸罪,二审发回重审,最终判决李某华无罪那么,让我们看看法院是如何两次审理这个案件,并最终作出无罪判决的。
一审开庭时,由于张某某的指证和控诉,法官主要采信了她的陈述,而忽视了李某华的辩解与证据。加之舆论对强奸案件的高压,法官遂轻信一面之词,判决李某华有罪。然而,此判决显然过于草率,未细致考察各证据,甚至无视了法医鉴定的结论,理当上诉复审。
二审法官经过全面审阅案情,发现此案存在太多疑点,简单依赖一人指证似乎难以送达公义。于是,判决发回重审,要求下级法院必须在开庭审理中,详细追问双方当晚的言行举止,并结合现场物证与法医鉴定,作出符合证据的审判结果。
重审开庭后,法官逐一追问两人对案发当晚各细节的陈述,发现其中存在着太多矛盾之处。再结合现场勘验与法医鉴定的结论,张某某遭强奸的可能性似乎微乎其微。而所有证据均更倾向于证明,两人当晚属于一时意乱情迷,随后张某某却要挟李某华,此举似乎难以服人。
综上,虽然一审遭到舆论压力,过早判决李某华有罪。然而,经过二审的发回重审,及后续的详细审理,法官终将各证据拼凑出一个更加清晰的真相:李某华当晚与张某某发生关系纯属双方一时冲动,并非强奸。为此,最终作出无罪判决,平反李某华的名誉。
这起案件的审判过程,让人看到司法的公正与惯性之间的矛盾。一审遭受外界压力,而作出草率判决,实属惯性。但经二审发回,并在重审中进行详尽调查,最终揭开真相,为无辜者平反,这才是司法的公正之举。所以要达到真正的公义,审判中一定要全面考证各证据,不能轻信定论,更不能屈从舆论压力。只有在心无旁骛下寻找事实,才是实现真正司法公正的正道。
析认定强奸罪时的关键因素,案例判决理由精辟那么,让我们来评析一下此案的判决理由。要认定一起案件为强奸罪,最关键的因素应是:存在暴力的证据,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与不愿,而加害人仍强行发生关系。
在此案中,虽有张某某的指控与控诉,但法医鉴定并未发现其身上存在暴力伤害痕迹。这足以证明,李某华并未使用暴力手段强迫她发生关系。那么,张某某明确表示过不愿意吗?如果她事后要挟李某华,并不断摇身一变自己的说法,这又如何能证明她当时的意愿?
此外,法官在审判中发现,张某某和李某华对案发当晚的陈述,存在太多前后矛盾之处。而根据常理判断,如果真遭强暴,被害人的陈述应该更加清晰连贯,这也令人对张某某的指控产生怀疑。
至于DNA的检测结果,虽证实两人有性关系,但也无法判断其性质。许多恋人之间,也会因酒后一时冲动而发生关系,这并不等同于强奸。所以,DNA结果似乎也无法作为定罪的决定性证据。
综上,此案的判决理由考虑周全。没有明显的暴力证据,也无法证明张某某明确表达过不愿意。加之两人前后矛盾的陈述,以及DNA检测的局限,都让强奸的指控站不住脚。所以,法官经过细致分析论证,作出无罪判决似乎属必然。
这也提醒我们,对强奸案这样的重大刑事案件,不应轻信一面之词就草率定罪。而是要全面考察各证据,找到其中的疑点与矛盾,甚至对被害人的陈述也要保持怀疑的态度,只有在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情况下,才能认定加害人的罪责。否则,一旦定案错误,要如何挽回无辜者的损失与痛苦?这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准则。
所以,此案的判决理由,让人看到法官在处理强奸案中的审慎与细致。这也应该成为其他法官处理此类案件的榜样,避免因一时舆论或其他因素,就草率做出无法挽回的错误判决。只有心平气和寻找事实,才能达致真正的公义。这也正是法治精神的真谛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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