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刑事研究院|热点新闻事件法律分析——协助组织卖淫罪

浩公律所 2023-11-17 14:11:51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新闻事件——为组织卖淫人员“拉客” 7名出租车司机被判刑

姚某等7人是出租车司机。2021年4月至今年2月,姚某等7人在襄城县开出租车期间,先后与组织人员从事卖淫活动的蒋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蒋某向姚某等7人承诺,介绍嫖客到指定的场所接受“特殊服务”就可以获得80元至100元不等的“提成”。此后,遇到上车乘客表示相关意向后,姚某等7人便将乘客介绍到蒋某指定的宾馆处嫖娼,并以此获取“提成”。

判决结果

襄城县法院依法对该案进行审理,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姚某等7人有期徒刑6个月至10个月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5000元不等。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罪名学习

本罪罪名学习: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账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帮助犯学习:

对于帮助犯,应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如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就以从犯论处;如果被胁迫实施帮助行为,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则应以胁从犯论处。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

帮助犯的正犯化:该帮助行为是正犯,有独立的罪名,无论正犯是否有实行行为,该帮助行为都可以单独成立犯罪,与实行行为不成罪名上的共犯,例如协助组织卖淫罪,资助恐怖活动罪,窝藏、包庇罪,介绍贿赂罪等。

事件反思

本案中,姚某等7名被告人本是专职出租车司机,为了谋取蝇头小利,受组织卖淫人员的指使,帮助组织卖淫人员运送嫖客。他们的行为不仅危害了社会秩序,更给出租车行业人员造成了不良影响。提醒出租车司机及广大群众,无论何时何地、从事何种行业,都要自觉抵制不良诱惑,规范经营,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和不劳而获的心态,否则就可能走上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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