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在家庭债务关系中,法律只承认直接债务人而不波及连带责任人。
也就是说,夫妻关系中的一方在外面借款了,也不会波及另一方。除非有证据能够证明该借款用于欠债人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了,才能让夫妻中的另一方承担共同债务,不然法律是不能让夫妻关系中借款的另一方来承担债务。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中一方的债务也不能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那么当夫妻离婚以后,另一半在外面借的钱,就更不应该成为共同债务,要前妻(前夫)一同还款了。
今天,俣哥就根据几起真实案例,给大家说一下,什么样的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借款,会成为夫妻的共同债务?为什么离婚以后,前妻还要偿还前夫后来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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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人签字
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近日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夫妻一方借款却变成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件。
原来,借款人王某曾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约定该银行在最高贷款本金余额10万元以内,对借款人一次或分次发放贷款。但是在贷款发放以后,王某却多次逾期。因此,银行起诉到了法院,要求王某与其妻子共同归还剩余欠款以及罚息。
王某借钱还钱天经地义,但是为什么王某的妻子李某也要共同还款呢。还是因为,王某在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的时候,李某作为保证人也签字了。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保证人为配偶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虽然形式上其作为案涉借款的担保人签字,但实质上夫妻一方在保证人处签字即表示知晓了该借款事实,其以保证方式表明对举债有共同意思表示,足以让债权人产生信赖利益,又表达了其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共同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王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李某归还某银行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
既然夫妻双方在借条或借款合同上签字,就预示着另一方也要承担共同还债责任,那么如果借款上另一方的签名,其实是代签的,是否也要承担共同还债责任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就遇到了一起冒用夫妻一方名字借贷的案件,原来,陈某与刘某是朋友关系,而覃某则是刘某的妻子。刘某曾向陈某借款3万元,并签订了借条,但后来刘某仅还款3000元就拒不还款了。
为此,在2024年3月的时候,陈某就将刘某告上了中渡法庭,要求对方还款,并要求将刘某的妻子覃某与李伟为共同债务人,并出具了一份有着刘某与覃某共同签字的借条。
按理来说,本案会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的案子更简单,因为两人都在借款人处签名了,铁证如山,但问题是法院在随后的调解中发现了问题。
调解前,覃某向承办法官表示,该借条系其丈夫刘某冒用其名字签订的,自己不承担偿还的责任。经承办法官询问,陈某及刘某对此事均表示认可,均表示欠条签订时刘某妻子覃某并未在场签字,且经查明,陈某借款给刘某时,借款均转账至刘某指定的他人账户中。
也就是说,虽然覃某在借条上签字了,但因为是他人代签,自己并不知情,所以不能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而且虽然陈某认为覃某知情,但却没有任何证据。
因此,法院认定了刘某需要承担的责任,但是对覃某需要承担的责任予以驳回。
不过,除了在担保人与欠债人处签字的不同以外,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夫妻双方已经离婚了,但离婚后夫妻一方借的款项,另一方也要共同承担。
2、被欠债360万
2018年,在刘某与黄某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向黄某某借款100万,并约定了还款利息及还款时间。而在2019年的时候,黄某某与刘某协议离婚了,两人都是独立自然人了。
在2020年、2021年的时候,黄某某又找到黄某分别借款100万、200万,且分别签署了借条以及规定了还款时间及还款利息。
在从2018年到2022年的时间里,黄某某一共举债360万元,但他也分多次偿还了290万元,只是由于黄某某与黄某借款时约定的借款利息比较高,以及时间段,存在罚息、违约金等问题。在按国家承认的利息计算以后,黄某某任欠黄某190万。
但是黄某将黄某某告上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后,早已离婚的刘某,却还要承担与黄某某共同还债的责任了。
明明已经离婚,且黄某某是在两人离婚以后的借款,为什么刘某还要以前妻身份与黄某某承担共同债务呢?
其根本原因就在2022年的时候,因为此前黄某某都是分散借款,于是在2022年的时候,黄某与黄某某签订了总和的《还款协议》,再次明确了借款利息和还款时间,确认在这几年中黄某共借款360万元。
但问题是,虽然离婚了但一直生活在一起的黄某某与刘某,共同在《还款协议》上签字了。
法院认为该《协议》明确表示了刘某愿意承担还款责任,该还款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合法有效。而刘某在二审法院辩称该签字实在黄某多次言语威胁及跟随的情况下形成的。
只是刘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法定的撤销期内,刘琴亦未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应认定其签字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
因此,哪怕刘某已经与黄某某早就在2019年离婚了,依然要与黄某某一起承担共同的债务责任。
3、最后办法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发现,不论离婚与否,借条始终是第一证据,一旦签字了,就意味着前资源愿意承担或共同承担相应债务了。
因此,不论是谁,在签与借款相关的合同或担任担保人时,一定要慎重。哪怕是在必须签订的情况下,也一定要备注明确好自己的相关责任。
而如果自己在签字的时候,存在威胁、恐吓等行为的时候,一定要第一时间到公安机关报案,以及到法院上诉,要求撤销该签字。而如果是他人冒用自己的名字签字的话,就一定要拿去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反过来,其实也提醒了咱们广大的债权人,在借款的时候,尤其是针对对方是夫妻关系的时候。债权人一定要多长个心眼,一定要尽量让对方双方共同在借条上签字、按手印。这样哪怕对方通过离婚等手法转移资产的时候,债权人也能很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不过债务纠纷是一项极为复杂的矛盾冲突,会涉及到老赖“跑路”、转移资产、刑事公诉、刑事自诉等。因此,在遇到老赖的时候,债权人还是要把自己训练成一个“超级特工”,完成找老赖、找老赖名下资产等事情,而不是做一个甩手掌柜,等法院帮你把钱拿回来。
最后,再给实在走投无路的朋友提供一个可能会有帮助的方案,那就是如若上诉的法院在成都市内,且对方拖欠的金额超过了100万,并且申请强制执行已经超过3年,却依然没有任何效果的话。俣哥建议可以把故事和俣哥说一下,教您制服老赖。
另外,还是要再次说明,法院是彰显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地方,而法院执行局也面临着人手不够的现实。所以,如果在遇到老赖欠债以后,只是单纯的希望法院能完成你上诉以外的所有事情,帮你成功拿到欠债的话,就一定要做好失败的可能。
所有欠债人一定要记住!找回欠债不完全是法院的责任,更是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都不主动的话,谁又来主动帮你呢?法院收取的诉讼费、强制费,不是作为市场交易的收费。所以,大家一定要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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