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烟花爆竹燃放!河南两地发布通告

大象新闻 2024-12-15 19:30:23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2025年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做好漯河市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放区域外燃放时间

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0时至2月12日(正月十五)24时。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放区域

(一)市区主城区禁放区域:宁洛高速(含)以北、龙江路(含)以南、京港澳高速(含)以西、京广高铁(含)以东合围区域。

(二)可燃放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1.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养老机构、部队驻地、文物保护单位、重要军事设施;

2.车站、港口、码头、桥梁、涵洞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4.公园、景区、绿地、树林、水源保护地等重点防火区;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6.加油站、液化气站、天然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7.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三、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燃放时主体升空的烟花爆竹,如旋转类、双响炮等;

(四)不符合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三无”产品;

(五)其他禁止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产品。

四、燃放安全规定

可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严格按照产品说明,正确安全燃放,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房屋室内及其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燃放;

(二)不得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下水管道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燃放;

(三)不得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物品燃放;

(四)不得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燃放行为;

(五)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在其监护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管理

(一)临颍县、舞阳县要严格参照市政府通告制定本区域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政策。

(二)各县区要严格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经研究确定后向社会公布,市民应到合法经营点购买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内、居民区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经营点。

(三)鼓励群众通过“110”、“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对全市范围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漯河市应急管理局漯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漯河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漯应急〔2023〕30号)给予举报人奖励。

七、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漯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漯政〔2019〕17号)同时暂停施行,本通告规定的燃放时间结束后立即恢复施行。

特此通告。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

202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

安全管理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营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切实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可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一)2025年1月2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1月23日(腊月二十四)凌晨1时;

(二)2025年1月28日(除夕)17时至1月29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

(三)2025年1月29日(正月初一)至2月2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3时;(四)2025年2月12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可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在本市卧龙区、宛城区、高新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官庄工区、卧龙综合保税区区域内的下列场所以外的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驻地;

(二)化工园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文物保护单位;

(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

(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七)车站(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域;

(八)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相关单位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

(十)南水北调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

(十二)市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在以下5个重点区域500米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并张贴禁放标识:

1.市行政服务中心区域;

2.瓦房庄电力技校区域;

3.卧龙区政府区域;

4.汉画馆区域;

5.理工学院区域。

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本辖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

三、个人禁放种类

(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

(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三)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禁止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二)对准或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五、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各县(市)人民政府决定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七、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向社会公布。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河南日报、漯河发布、南阳发布、南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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