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出资建设的人防车位,怎么就成业主共有的了?关键点在这里

东惠看那份情感 2024-11-07 15:24:43

我们小区的开发商现在卖地下车库的车位。

产权车位卖8万,人防车位卖5万,签二十年的合同,中介说名义上是租二十年,但实际上是无限期使用,就跟产权车位70年一样的道理。

也有人贪便宜,入手了人防车位。

不过,现在已经吵的不可开交,有业主讲,人防车位不是开发商的,是全体业主所有,他有什么资格把大家共有的东西,这样来赚取利益!

开发商的解释。

昨天开发商派了两个代表出来说明情况,他讲:

大家不要被网上的那些乱七八糟的小视频给误导了,人防车位在法律上是归属于人防办,权属是归政府的,肯定不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人防车位是开发商在建设小区过程中,按照相关要求进行配套建设的设施。

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投入资金商建设小区,后续给人防办趸交一部分费用,而获得人防车位的非紧急时期的长时间使用权利。

而作为开发商,把这部分权利以租赁的形式把临时使用权转给小区业主,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合同签二十年,是因为合同法规定最长时限只能是二十年。

也有站在开发商这边的人讲:

人防车位是不是属于开发商,有一个大前提,大概在10-11年左右吧,在这之前,国内确实是有一批车位在开发商报建的时候把车位跟住宅放一块了,因此还产生不少官司,后来开发商就把车库单独列支,就没有这个问题了。

但是,对于这些说法,有人觉得是胡说。

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没有错,但是后期房子都卖给业主了,小区的投资者,已经从开发商转移到业主了呀。

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就应该也属于也全体业主才对。

人防工程成本是否已列入开发成本是关键。

不同意开发商说法的业主举了一个案例:

南昌有位小区有个业主,也是纠结人防车位到底属于谁的问题,她的切入点是其申请土增税清算人防工程成本政府信息公开。

但是被属地税务局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为由拒绝后。

后来直接向上级税务稽查局检举小区存在人防车位以租代售涉税违法行为。

这一次得到了税务稽查局的正面回复,没有再提征求第三方意见之事,而是直接公开小区人防工程成本已列入开发成本。

也就是说这个小区的人防车位,开发商并没有单独的投入成本,而是把建设人防车位的成本摊分到了已售物业的建设成本里面去了。

买了该小区的房子价格,里面有一部分成本就包含到人防车位的建设成本。

如果是这样讲的话,我们小区的人防车位确实不属于开发商,人防车位的出租收益应该列入全体业主的公共收益里面去,而不应该是开发商一家揣口袋里面。

结束语。

经过这些天的吵闹。

有一部分原本想入手人防车位的已经打了退堂鼓,大开发商不乐意了,说是有人要搞事情,要采取什么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之类的。

其实,一个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如果没有产权,就应该归全体业主所有。

就跟我们小区的地面车位也一样,业主说是大家共有的,开发商说他有土地转让证书,所以那些地面配套车位都是开发商的。

开发商有土地转让证书,小区的土地就永远归开发商所有?那如果将来小区拆迁,是不是只赔偿开发商一家就好了,因为他有土地转让证书?

没有道理的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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