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专家解读655条——656条

从霜谈地 2025-01-18 01:02:39
热 害 防 治 第六百五十五条 当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超过 30℃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当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超过34℃时,必须停止 作业。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降 温设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的规定 煤矿井下采掘工作面和机电设备硐室是从业人员作业的主要地点,热源种类 多且散热量大,是煤矿井下热害防治的主要区域。如果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 室的空气温度过高,劳动中人体产生的热量得不到散发,体温就会上升,产生疲 劳、头痛、头晕等症状,甚至中暑,威胁从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为了创 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和舒适的气候条件,保证从业人员健康,提高工作效率,本条 对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度进行了规定。 本条文中提到的温度均为干球温度。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井下作业地点的空气温度不得超 过28℃,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矿井降温技术规范》(MT/ T 1136—2011) 规定,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不应超过28 ℃,机电设备 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应超过30℃。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等于或超过32℃、机电 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等于或超过34℃时,应停止作业。当采掘工作面的风流温 度为28~30℃时,作业地点的风流速度应为2.5~3.0 m/s; 当采掘工作面的风 流温度为30~32℃时,作业地点的风流速度应为3.0~4.0 m/s。 “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 ℃、机电硐室超过34 ℃时,必须停止作 业。”主要是从维护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与安全考虑的。因为人无论是在工作或休 息时,身体都在不断地产生热量和散放热量,以保持身体的热平衡,维持体温在 36.5~37 ℃之间。如果气温过高,劳动中人体产生的热量得不到散发,体温就 会上升,产生疲劳、头痛、头晕等症状,甚至中暑。所以,一旦出现威胁从业人 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高温时,必须停止作业,并进行相关处理。 “新建、改扩建矿井设计时,必须进行矿井风温预测计算,超温地点必须有 降温设施。”这是因为目前我国矿井降温方式、降温系统呈现多元化趋势,小型 区域的降温措施、降温设施的实施完全可以由煤矿企业灵活制定。这样规定既保 证促使高温矿井降温措施的实施,又能促使煤矿企业降温措施的灵活落地,不拘 于形式。 第六百五十六条 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用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解读】本条是关于有热害的井工煤矿降温措施的规定。 本条规定是为矿井优先采用通风降温或其他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提供依据。 根据具体矿井的不同情况优先采用通风降温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方式,但一味地采 用通风、增加风量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并不一定能够达到环境温度要求,也并 不一定比机械制冷降温经济。因此,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该先急后缓,优先采用 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并对不同降温方式进行相关的技术经济比较。 通风降温是矿井降温的主要技术途径,也是最经济的降温手段之一,实践证 明,在一定的条件下,加大风量不仅可以排出热量、降低风温,而且还可以有效 地改善人体的散热条件,增加人体舒适感。缩短入风线路长度也是通风降温常用 的手段,在井巷热环境条件和风量不变的情况下,井巷进风的温升随其流程加长 而增大,风路越短,风流沿途吸热量越小,温升也越小,达到降温目的。因此, 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降温、采用分区式开拓方式缩短入风线路长度等措施,降 低工作面的温度。 当热害严重时,采用通常的降温措施不能有效解决采掘工作面等局部地点的 高温问题时,必须采用机械制冷设备强制制冷。 目前机械制冷方法有3种:地面集中制冷机制冷、井下集中制冷机制冷、井 下移动冷冻机制冷,煤矿可根据矿井条件和热害严重程度,选择相应的制冷措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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