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四个全面中,包括全面依法治国,而公正司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的法律制度从加快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到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正公开、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制政府;再到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利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制约和监督,以法治守护社会公平正义,坚持把公平正义贯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全过程、各方面,让中国的法治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作为司法机关,必须严格依法办案,在任何情况下都决不能牺牲法律原则,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要在全社会树立正确导向,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解决好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制保障制度。切实维护好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止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实现司法公正,需要进一步规范司法权运行、继续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加快构建规范高效的制约监督体系,解决好司法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守住防范冤错案件的底线,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
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需要,需要继续推进法治领域改革,解决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领域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坚决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让城乡更安宁、群众更安乐;切实实施民法典,织密民生保障网,充分运用法治手段推动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堵点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涉民生案件,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保护,切实维护人民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变革。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断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暖民心。形象系于公正,法威存乎民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活动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掀起了一轮纠正冤错案件的高潮,依法纠正重大冤假错案34件,聂树斌案、陈满案、呼格吉勒图案等一系列冤错案件得以昭雪,这些冤错案件的纠正,让正义最终得以实现,充分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改革的成效。司法机关认真推动纠正冤假错案,构建冤假错案的防范机制,让老百姓有了更多的公平正义感,提升了司法公信力,这是人民群众获得感很重要的来源。
司法公证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是结果的公正,程序公正是过程的公正。
所谓实体公正,是指国家司法人员在执法的过程中严格按照行政、民事和刑事等实体法的规定处理各种类型的案件。
实体公正的实现具有相对性和不确定性,体现公平正义。
实体公正的实现是通过制定法律制度,规定实体公正的维护机关的工作程序,以程序公正最终促进实现实体公正。
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实体公正的具体表现 :
1、根据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认定,证据充分的;
2、正确适用刑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及其罪名的;
3、按照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判定刑罚;
4、对于错误处理的案件,采取救济方法及时纠正或者补偿。
程序公正 :
在进行诉讼活动中,司法工作人员及诉讼参与人普遍比较重视的是实体法上的公正,而对于程序法上的不公正现象则比较宽容。实际上,无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其根本目的都是一致的,均是为了实现实质上的正义。但是二者的侧重点则略有不同,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要达到普遍意义上的程序公正,必须在司法体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达成司法体制改革的终极目标—正义的实现。
实现程序公正的原则:
1、平等性原则
平等原则在程序的体现,是人人都可以参政议政、进行民主监督、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都有提出立法建议权、平等的享有权利和人身自由、平等的经济权利。
2、参与性原则
民主法治的公民参与性,是指根据一般的正义原理和宪法规定参与到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程序里,保障民主与法治,防止个人专断。是民主与法治的具体化。包括参与、行政参与和司法参与。
3、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既有符合规律性、正当性、合理性的意思,也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意思。法律必须是良法,即必须是有正当性、合理性的法律,恶 法是非正义的。
4、公开性原则
法治的公开性原则是指立法、行政和司法等程序只要不是影响到国家安全或者个人隐私等例外情形下,都应当是公开透明。
5、科学性与合理性原则
即程序的设计必须是遵循客观规律,科学合理的设置,才能使各程序发挥出最好的效力。在人类社会而言即必须符合人性的动力和社会的平衡性。
程序公正的具体表现 :
1、严格罪刑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认真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人的诉讼权利;
3、严禁刑讯逼供和以非法手段取证;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5、保障诉讼程序的公开透明;
6、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
《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公正指的是程序应当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因为公正的法治秩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一定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主要通过程序来体现。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主要有3种观点:实体优先论,并重论,程序有限论。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比较一致的是,他们的终极目的都在于公正解决纠纷。程序公正有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作用,程序公正具有不同于实体公正的评判标准,程序公正相对于实体公正又具有独立性。
由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实体公正有着不确定性,程序公正主要就是为这种不确定性提供正当性的基础。
不管是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均规定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只有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正确适用法律,才能够实现公平公正司法,才能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才能真正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起司法领域内感受到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