咬伤辅警,判妨害公务罪,判刑七个月

风露青蝉 2024-08-31 10:00:56

这是一份2024年8月7号的判决书,讲的是辅警被当事人咬了,不袭击民警,只对着辅警来,以为袭击辅警没有罪,结果被判刑。

在2024年6月7日下午1点左右,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萧江派出所接群众陈某报警称在萧江镇双庆南路长宁桥某店边上被人殴打,民警张某带领协警缪某、萧某前往现场。

潘某某与陈某因琐事发生纠纷引发肢体冲突,民警张某以涉嫌殴打他人口头传唤潘某某,并与协警萧某、缪某一同准备将其带上警车回萧江派出所进行调查。

因潘某某挣扎反抗,民警张某拿出手铐对其进行控制,潘某某伸头咬协警萧某,萧某躲开后,潘某某又转向协警缪某,用嘴咬伤缪某手臂致左肘部肢体损伤。经鉴定,缪某人体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依照《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67条第3款及《刑事诉讼法》第15条之规定,判被告人潘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15日。自2024年6月7日起至2025年1月2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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