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增罗山县辖区电子监控执法取证设备的公示
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加强辖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罗山道路交通实际,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在辖区内启用以下电子监控执法取证设备,现将电子监控执法设备地点及采集违法行为公示如下:
一、以下点位电子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1625)、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1373)、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1117)、不按导向车道行驶(6095)、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120A)、驾车接拨手持电话(1362)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取证。
1、新G312与S218十字路口
2、新G312与X009十字路口
3、新G312与高店王湾十字路口
4、新G312与高店夏湖十字路口
二、以下点位电子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机动车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1120A)、驾车接拨手持电话(1362)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采集取证。
1、新G107与沪陕高速互通口
2、新G107与京港澳高速互通口
三、以下点位电子监控执法取证设备对机动车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进行采集取证,区间测速路段长度 10公里,限速80KM/H。
1、新G107国道 1155KM+900M至新G107国道1145 KM +900M
2、新G107国道 1145 KM +850 M至新G107国道1155 KM +850M
现对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1月12日,公示期满后将对以上路段路口发生的交通违法进行采集、录入、处罚。请广大机动车驾驶员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文明、规范、安全出行。
罗山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11月4日
来源:罗山县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