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城落户后,农村“是否有地”将决定你的“两块地”权益

东东耕耘三农 2024-08-04 18:16:37

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是我们作为农民所享有的重要的两大用地权益,它直接关系到我们老百姓在农村的生活居住和经济收益。以前想获得这两大农村权益,首先得有农村户口,可以说农村户口是享受农村这“两块地”的前提和基础条件。

因此,比如因进城打工、就学、经商等原因办理“农转非”,脱离了农村的那群曾经的“农村人”,由于“非农户口”的原因,自然就丧失了在农村的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权等农村权益。也就是说,农村“两块地”权益丢不丢,主要是看你的户口。

其实与农村“两块地”权益最直接关联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只有集体成员才有资格享有农村的“两块地”。然而集体成员在之前主要看户口,农业户口是成为集体成员的条件,因此说农业户口也决定了是否能够享有这些农村权益。

但是,随着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颁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出现重大变化,因此享受农村“两块地”权益的群体也出现重大变化。

刚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是这样定义集体成员的:

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家看看集体成员的这一定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条件:

1.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与集体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3.以集体内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

新法抛弃了以前对集体成员农业户口的要求,只要你的户口在,或者曾经在(现在已是非农户口),都是符合集体成员的“户籍要件”的,随着国家户籍政策的放开,是否是农业户口不能作为集体成员认定的首要标准,这也说明农村集体成员认定开始与农业户口脱钩。

因此也就有了该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原因而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但是需要咱们注意的是,集体成员身份的认定并未完全与户口脱钩,那些压根儿都不与农村沾边的“城里人”是永远也无法获得集体成员的身份的,因此也终将无法获得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因此也奉劝那些与农村不沾边的“城里人”,不要再打农村宅基地的主意了,国家也明确禁止城里人下乡购买农村宅基地。

也只有那些从农村走出去的那群人,还有机会获得农村“两块地”的权益,但是并不是一定会获得,因为成员认定还有其他要求:需要与所在集体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说虽然户口离开了集体,但是还依旧稳定地履行村集体的各项义务,比如参与、支持村集体组织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和公益活动。还需要稳定地享有村集体的权利,比如参与村集体重大事项和重要事务。

不过这一点并不是实质化要件,不能够准确通过各项实质化条件进行考核,因此“是否形成稳定权利义务”的事实认定,在具体实践上会存在较大争议和操作空间。

另外还有一个条件:以集体内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条件内又包含两个小条件:①集体内有土地等财产;②以此为基本生活保障。正是由于“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一个条件无法准确界定和衡量,很多人也认为“以集体内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在具体实践里认定起来也并不好操作。

但是我认为在具体实践执行起来,这里面有个考核标准就是“土地”。如果离开集体,没有了土地,将失去“以集体内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前提,自然就无法认定为集体成员。如果离开集体后,在农村还依然保留有土地,由于谁也无法确认你是否“以此为基本生活保障”,而很可能被纳入集体成员之列。

也就是说,集体成员的界定和因此而衍生出来的各项农村权益与是否“在农村有地”很关键。“在农村是否有地”既证明了你“户籍在或曾经在”农村这一条件,又满足了集体成员定义中“以集体内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唯一可衡量的指标条件。

这里也给咱们大家再一次警醒:即便是进城落户成为“城市人”了,也不要轻易放弃在农村的土地,这是我们以后能否继续获得农村权益的基础保障。不要因为一些眼前利益,比如几万块钱“有偿退出”宅基地、承包地的行为而捡芝麻丢西瓜,因为这与我们的长远利益相比一定是划不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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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2024-08-05 10:11

    农转非后死了,30年承包期过了应该是失地了吧?

东东耕耘三农

简介: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