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5日,王女士开始到某服装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2年期限劳动合同。
2012年10月,王女士怀孕。2013年4月4日,王女士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以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合同为由,终止了她的劳动合同。但王女士认为,自己尚在怀孕期间,公司不应终止劳动合同。
4月底,王女士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部门提出申请,要求顺延劳动合同。仲裁部门审理后认为,王女士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3年4月4日期满,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而公司的行为明显违反上述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仲裁人员向用人单位负责人解释法律条文,单位最终同意顺延劳动合同。
为了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我国劳动法给予女职工特殊的劳动权利保护,尤其是针对女职工生理机能的变化,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除非具备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以及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自身有重大过错的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为防止用人单位变相损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如果用人单位擅自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女职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月工资标准,或者选择仲裁及诉讼,要求撤销用人单位的终止劳动合同决定、恢复劳动关系、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