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边作业未设防护致高坠,房山青龙湖熙湖悦著小区8·8事故查明

靖二氧化碳 2024-12-25 10:24:40

12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房山青龙湖熙湖悦著小区“8·8”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2024 年 8 月 8 日 17 时,房山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内,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名人员死亡。

经调查认定,房山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8·8”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事发单位安全管理不力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基本情况

合同名称:北京龙湖青龙湖项目2023 年-2024年度第三方维修整改工程合同

工程地点: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建设单位:北京滨湖恒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管理单位: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8日14时许,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施工人员杨XX、王XX在房山区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32号楼4单元6层楼顶进行剔凿楼顶漏水点混凝土层作业。16时许,杨XX、王XX二人完成南侧第一处漏水点混凝土层剔凿作业后,二人转至楼顶北侧第二处漏水点混凝土层进行剔凿。17时38分,王XX接到工长李XX电话,让二人收拾好工具到库房。王XX去断掉电镐电源,杨XX于楼顶平台收起电镐电源线。在此过程中,王XX呼叫杨XX未听到应答,王XX上楼顶平台查看,发现杨XX已从楼顶平台北侧坠落至三层露台。随后现场人员拨打了120、110报警电话,120到达现场后,确认杨XX已无生命体征。

事发楼顶坠落平台

事发地点位于房山区青龙湖镇熙湖悦著小区32号楼4单元6层楼顶,楼顶无护栏等防护,北侧有坡度,杨XX坠落的平台距楼顶2米左右。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范(《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2016)第 4.1.1条,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并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立网或工具式栏板封闭)要求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人员

李XX,作为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长,未切实履行自身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建议

1.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管理工作缺失,未按照《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第4.1.1条的要求进行高处作业;未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现场工人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未掌握高处作业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2.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对该工程施工单位实施有效的安全监管,对施工单位现场作业违章行为失管失察,未发现并排除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临空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的行政处罚。

3.晏X,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作为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晏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4.刘XX,重庆傲月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根据工程特点组织制定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现场作业过程中未严格落实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未依法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刘XX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5.陈X,北京龙湖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品控负责人,实际履行经理职责,未制止和纠正本单位所管工程的施工单位高处作业临空侧未设置防护栏杆的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建议给予陈 X 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五的罚款。

来源:房山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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