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省丹东市,有个叫王立军的经营着一家开锁小铺,早在2007年的时,王立军就与丹东市公安局签署了一份协议,负责帮公安局开锁,就是兼职专向业务;平时王立军照样接接其他单子。明眼人自然会明白,王立军作为一个开锁匠,与本地东公安局存在着锁定式的雇用关系,也属于雇主与(开锁匠)服务者的劳动合同关系…
只是没有想到,偶然的一次接单为公安局开锁入室,因室内女主人要自杀(后被家人偷偷报警),有了对应的错误操作,让室内空气聚积了大量的煤气,王立军三两下就将门锁打开,然后随警察一同进入,开灯时引发了室内瞬间闪爆,爆炸造成开锁匠王立军与警察不幸遇难,当场身亡。王立军是爆炸时的冲击力造成了严重的颅脑损伤,包括腹腔内脏器官也受到了严重的损伤,当时就没了呼吸。
牺牲的民警被记一等功,并给予家属大几十万的巨额赔偿金;而开锁匠王立军的牺牲无人问津,也没有相应的赔偿金,作为一个小家庭的顶梁柱没了,为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带来的后果是灾难性的!
王立军的妻子要为丈夫的死讨说法,向丹东市公安局振兴分局申请对应的赔偿,由于她不懂相应的法理逻辑,才限于“盲找”,警方也不能回答她的“讨说法”,只说让她走法律途径…
王立军的妻子不得已才一次又一次的上诉,可她并没有找对上诉理由,才接连被驳回,不找律师,才遇上了上诉无门的境地。
法院给出的判决是:王立军属于经营性行为,死亡是突发意外。其意思是:你开锁匠个体经营发生意外死亡,与服务单位或个人有什么关系?完全切割了彼此是“雇用的劳动关系icon”,也不提公安局与开锁匠之间有合同协议的潜在…王立军妻子根本不懂“丈夫与公安局潜在的合同关系”,自然不懂“开锁匠是雇员,公安局是雇主,他们是雇佣关系,雇主应该对雇员的人身安全负全责,应该赔偿”…经手法官一看是个农妇上诉,自然没有当一回事,加之上诉选的法律条文错位,自然就能轻松驳回了…只是没有想到,在职者与偶尔的兼职者,同样是在为公安业务服务,开锁匠的死就要抛之于“工伤事故”之外呢?开锁匠死得冤啊!
2024/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