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法官,你说说这到底是怎么回事?”林秀玲站在法庭中央,声音颤抖却坚定。她望着对面的张菊香和陈旭姐弟,心中充满了不解与愤怒。2008年底,当湖里法院冻结了那套位于厦门市湖里区兴隆路2号楼B座1307室的房子时,她以为终于看到了一丝曙光。然而,接下来的一系列事件却让她陷入了无尽的困惑和绝望。
#正文:
2003年,林秀玲与张菊香本是和睦相处的邻居。那时候,张菊香和她的丈夫郝正广生活并不宽裕。在林秀玲的帮助下,他们买了一部拖车,郝正广开始从事货运业务,逐渐发展成一家小型物流公司——鑫中浩物流有限公司。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张菊香的态度发生了明显变化,电话也不再像从前那样容易接通。
2008年底,林秀玲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务问题,并向湖里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前,法院对张菊香名下的房产进行了冻结。然而,意外的是,这套房子的名字已经变更为张菊香同母异父的弟弟陈旭。这一变动引起了林秀玲的高度怀疑。她手中的协议书清楚地写着,这套房子的实际产权人仍然是张菊香,只是因为贷款原因才写成陈旭的名字。每月还款也由鑫中浩物流有限公司负责。
在湖里法院和厦门中院的审理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多次调解。第一次调解中,原告要求被告抵押房子及部分车辆,而被告则要求解冻95%的公司股权,双方约定在文书生效十天内完成。第二次调解时,被告提出的条件是将抵押时间推迟至2010年7月30日。林秀玲虽然不情愿,但还是接受了这个提议。然而,到了这一天,事情再次出现了变数。
在开庭时,李强法官要求陈旭签字确认,但张菊香却表示她和弟弟吵架了,陈旭已经回三明老家,不会再来公司做事。林秀玲当场拿出那份有陈旭签名的协议书,证明这套房子与陈旭无关。李强法官询问是否有此事,林秀玲肯定地点了点头。
根据(2009)厦民终字第1589号判决书,湖里法院应按文书约定执行,即在十天内解封95%的股权。然而,随后被告开始转移公司财产,包括多辆运输车辆。林秀玲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未能得到有效回应。更令人费解的是,在2012年11月左右,林秀玲突然收到湖里法院的信函,告知房子被重新冻结,但很快又通知要拍卖处理。
林秀玲在一审的时候胜诉了,为什么没去执行,我们就又一次给张菊香一个机会,所以在中院双方好好的调节。但是在这一次。不应该。骗我的情况下又骗法官。调解了三次,最后财产就生效完以后那财产慢慢转移。这样子政府不给他严惩。无无形中政府就助长张菊香的违法行为了,在社会上很不利的一种榜样,张菊香必须要追究他刑事责任。
林秀玲急忙赶到中院和湖里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请求终止拍卖以保护她的合法权益。尽管法院一度承诺会尽快处理,但最终的结果却令她大失所望。房子在没有公开拍卖的情况下,被内部暗中处理掉。林秀玲感到自己仿佛置身于一个无法逃脱的漩涡中,四处奔走求助,甚至得到了时任中院院长陈国猛的亲自接访,他承诺如果情况属实,法院会尽力弥补。然而,时间过去多年,问题依旧悬而未决。
湖里法院副院长许欧凯和执行局局长尹胜虎等人至今不但不追究被告张菊香陈旭骗贷责任,反而将错就错,官官相护,说什么房管局上登记谁的名字就是谁的。现在我就想反问湖里法院,法官当时冻结陈旭房子的时候是根据什么呢?难道单凭在房管局上的名字吗?为何不冻结其他人?可见冻结的时候跟证据有关系,(如姐弟协议书)。那为何解冻的时候?此证据不做认真的质证和鉴定呢?那么随随便便的解封呢?就想问问是否被告给他们法院多少好处?偏袒一方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两百条在审理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以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三)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四)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以上四点都符合我的案件,所以必须再审,还我一个公道。
#多方观点与背景分析: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案涉及多个关键点:首先是房屋产权归属问题。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产权应以房管局登记为准。然而,林秀玲手中持有的协议书表明,实际产权人并非陈旭。其次,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申请再审,若存在程序违法或事实认定错误的情况,法院应当予以纠正。
社会层面,此案反映了司法系统在处理复杂案件时可能存在的漏洞。一方面,个别法官可能存在滥用职权或疏忽大意的行为;另一方面,当事人在面对法律困境时往往显得无助和迷茫。如何确保司法公正、提高透明度,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结尾反思:
林秀玲的经历提醒我们,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至关重要。无论是法律条文的制定还是具体执行,都需要更加严谨细致。同时,这也促使我们思考,如何建立更加完善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毕竟,法律不仅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更是保障每个人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
对于林秀玲而言,这场漫长的法律之战或许还没有结束。她希望通过媒体的力量,引起更多人的关注和支持,也希望现任湖里法院领导能够重视此案,重新审视(2009)湖执异字第1909号之二裁定书,还她一个公道。正如她所说:“我只希望真相大白于天下,让正义不再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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