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案。
2022年2月至8月间,王某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互联网学习改装手机摄像头技术,之后购入摄像头连接排线、微型台钻、手机拆框液等工具,并通过微信等社交软件发布改装手机摄像头的广告以招揽生意。2022年2月至8月间,王某陆续为他人非法改装或向他人销售其非法改装的手机11部,获利3300元。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销售的非法改装手机属于窃照专用器材,符合微型针孔式摄像装置以及使用微型针孔摄像装置的摄像器材的特征,可以隐蔽方式进行使用。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情节,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的意见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法院依照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生产、销售窃照专用器材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我国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由于非法器材流入社会后易被用于不法行径,带来安全隐患,如侵犯公民、企业等群体的隐私,窃取商业机密等,因此生产、销售此类器材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许可后方可生产、销售。同时,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也是被法律法规所禁止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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