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江西省都昌县都昌镇星火居委会伍村发生一起因调解程序失范,进而演变为持续两年的拉锯战。据了解,刘某实施了违停堵路、坐地起价、无证经营等一系列违法行为,再加上调解员违规介入调解案件,导致受害人陈某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2024年武某在当地开了一家餐饮店。然而经市场监管部门核查,该店至今未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等法定手续。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处违规经营场所正是道路通行权纠纷的核心标的物——刘某在协议纠纷后将涉事房屋转租给伍某,继而开设的餐饮店。据陈某反映,该店营业期间排放大量油烟,严重污染居住环境。
这场持续两年的纠纷根源可追溯至2023年。刘某在未履行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曾擅自在村道修建长达20余米、高1.5米的砖混围墙,完全阻断原有通行道路。该行为直接导致老人就医、学童上学需绕行2公里,十余户居民生活陷入困境。
陈某经过长达半年的信F反映,2024年5月28日在镇ZF、居委会主持下,陈某与刘某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明确约定:在围墙特定位置开设3米宽通道,陈某以1万元租金换取15年通行权,租期届满后仍保留通行权利。
协议签署未满周年即生变故。从事装修行业的陈某计划将仓库改建为展厅,这本在原始租赁合同允许范围内。但刘某突然提出异议,单方面要求将年通行费提高至3600元,且每年递增10%。更蹊跷的是,刘某将房屋转租给伍某后,声称“后续事务由其全权处理”。
经调查发现,伍某具有双重特殊身份:既是镇ZF指定调解员,其父正是当年主持调解的村长。这种调解员变受益人的转换,直接违反《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关于利害关系回避的规定,当调解员与纠纷结果存在直接利害关系时,必须主动回避,否则将导致调解协议无效。
纠纷升级过程中,涉事房屋基础设施遭遇恶意破坏。涉事房屋地基被私自降低60公分,地理结构遭人为改动。虽然陈某当场制止,但在伍某保障通行的承诺下选择妥协。事后证实,这些改动严重影响了房屋使用功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此类擅自改动房屋主体结构的行为已涉嫌违反《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更值得警惕的是,这种先破坏后承租的操作模式,疑似通过降低房屋使用价值来压低租金,为特定人员获取不当利益创造条件。
自2023年纠纷伊始,刘某长期将私家车停放在陈某家门前,故意堵塞出行通道。即便在调解协议签署后,违停问题仍未解决,导致陈某的小货车无法出入。镇ZF虽多次接到投诉,但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
最后,陈某表示:“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彻查调解过程中的程序违规问题,依法拆除违法构筑物恢复原状,对涉事餐饮店予以关停取缔,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来源:微博
https://weibo.com/ttarticle/x/m/show#/id=2309405158528938541212&_wb_client_=1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微博和微信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