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养殖场因环保被关停且不予补偿该如何应对

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 2025-03-13 17:25:43

在当今社会,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国家在环保整治方面开展得如火如荼。环保关停作为国家的一项重要方针政策,其环保标准不断提高。在此背景下,距离居民区较近的养殖场往往首当其冲,面临关停的命运。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将针对这样的情况,为大家进行详细解析。

一、主要事实剖析

早在 2003 年,当事人便从村委会承包土地,自建养殖场投身养殖行业,一路走来已有二三十年。在经营过程中,养殖场依法取得了合法经营手续以及环评报告,各项经营活动均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运行。然而,2011 年,养殖场旁边新建了别墅。随后,因距离别墅较近,养殖场遭到业主举报。2016 年 5 月 12 日,当事人收到环保部门发出的文件通知,要求限期关停养殖场,给出的理由是养殖场距离居民区过近,并且明确表示不予补偿。这让当事人陷入了深深的困惑与无奈,行政部门难道真的可以如此随意,想关就关、想拆就拆,而无视法律规定吗?

二、律师深度分析

当遭遇这种情况时,我们首先要审查企业自身的合法性,以此为争取合理补偿做好充分准备。

土地用途合规性审查: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理制度,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土地用途,将土地细致划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同时,第四十条规定了开垦未利用土地的相关要求。在此案例中,需确认养殖场土地是否存在违反土地用途的情况。

厂房建设合法性审查:关于厂房是否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点至关重要。若取得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律规定,理应给予合理补偿。但如果未取得,依据 2008 年《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在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况下,限期改正,并需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而对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限期拆除,若不能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还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不过,在本案中,需要考虑企业厂房建设的历史年限,不能简单粗暴地一刀切认定为违章建筑。依据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养殖场建设早于 2008 年《城乡规划法》实施,所以并不适用该法关于此方面的规定。因此,若要拆除该厂房,需给予合理补偿。

环评手续完备性审查:是否取得环评手续也是关键。若未取得,依据《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规定,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以及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该养殖场建了二十多年以后别墅才建起来,并不违反此规定。同时,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的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 100% 予以补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所以,在此种情况下也应给予适当补偿。

企业整体合法状态审查:若企业没有工商、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这表明企业的合法状态存在疑问,从补偿角度来讲,必然会受到影响,补偿数额可能会大打折扣。

三、切实可行的维权建议

申请信息公开

深入调查该项目是否获得审批文件,是否取得项目规划违建以及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关键信息。

及时申请获取所在地块的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以便全面了解相关政策。

积极调查环保关停具体实施补偿方案,做到心中有数。

全方位证据搜集与保存:在诉前做好多方证据搜集保存工作,证据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力武器,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的经营手续、环评报告、与相关部门的沟通记录、因关停造成损失的各类凭证等。

依法维权诉讼:如若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不公开,我们要果断及时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相关法条精准解读

《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确立了国家土地用途管理制度,明确了土地分类以及使用土地需遵循规划用途的原则。其详细规定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范畴,强调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这为判断养殖场土地使用合法性提供了基础依据。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针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情况,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建设、罚款、拆除等不同情况的应对方式。第六十五条则针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规定建设的情形,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及拆除等权力。这些条款在判断厂房建设合法性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在实际应用中需结合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 等综合考量。

《畜禽规模化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清晰划定了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的区域范围,本案中养殖场的建设时间线表明其并不违反该规定。第二十五条则明确规定了在因特定规划调整或整治确需关闭或搬迁畜禽养殖场所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手续的畜禽养殖场 (小区) 应依法给予补偿,补偿标准为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 100% 予以补偿,这为养殖场争取合理补偿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根据国务院相关规定以及各项法律法规,如果因环保问题而关停有合法手续的养殖场,县级政府理应给予合理补偿。若当地对于补偿没有相关明确法律规定,则应参照征地拆迁的相关规定进行全面评估,将停产停业损失、设备损坏损失、地上物损失等全部纳入补偿范围。所以,本案中的养殖场获得相应补偿是于法有据的,以养殖场因环保问题被关停为由而不予补偿的观点显然是不成立的。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主任吴少博律师提醒广大遭遇类似情况的企业主,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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