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网友声称,应该增加农民的退休金。人民公社交公粮期间应该视同缴费年限,并根据略低于工人的标准去计算农民的退休金额金额。公粮绝对不是地租,农村的土地是集体所有制,不是属于国家所有,所以不需要向国家交地租。认为农民要求国家发退休工资,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不是“农闹”。
请问这位网友,你的说法不是自相矛盾吗?
在你说的人民公社期间,即在1958~1984年期间,国营企业正式职工,国营农场的农工,是在国家所有的企业和土地上从事生产劳动和工作,按照国家的生产计划,生产产品向国家缴纳税收和利润,职工和国营农场农工都没有任何权力去分配属于国家所有的利润和税收 ,所以他们是在为国家工作,国营企业和农场就必须负给他们发工资,同时必须负责缴发退休工资的劳动保险基金费,给退休职工发退休工资。在1958~1984年人民公社期间,国营企业的职工退休工资,都是由企业负责发给职工的。
你说了农民缴公粮绝不是缴地租,农村的土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并没有种国家的土地,所以农民不需要向国家缴地租。
这你说的没错,国家51年按照《土地改革法》实行土地改革,把土地分给了农民,人民公社以后,农民大爷是用属于自己的土地进入人民公社集体,从那以后农村的土地就属于当地农民村民集体所有。所以农民确实种地是从来不需要向国家缴纳地租的,这是有国家宪法第10条作为法律依据的。农民需要向国家缴纳公粮农业税,并不是因为农民种了国家的土地需要缴地租。而是因为有了应该向国家缴纳税收的农业收入。实际上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的不仅是农民个人和人民公社,国营农场、部队农场、企业农场、学校农场,寺庙的土地种粮食有应该纳税的农业收入,都必须依法向国家缴纳农业税。
既然农民从来没有在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上为国家干活,只是像全国各行各业一样,依法尽了必须强制无偿向国家上缴了公粮、农业税的义务。从来没有为国家干活,所取得的利润收入从来没有交给国家,是为农民自己和人民公社集体干活。所以在人民公社期间,农民的养老全靠人民公社和农民自己负责。 人民公社期间没有为国家干活,却要求国家在人民公社期间给农民发退休工资,当然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的,所以也是完全不可能实现的。
从解放以来,不管是任何人,你没有为国家干活,国家不会给你发工资、退休工资。你不为企业干活,企业就不会给你发工资和退休工资。即使在1958~1984年人民公社期间,企业职工发退休工资的钱,也都是企业从职工自己工作创造的价值中,提取了一部分给职工发放工资,并且提取另外一部分存起来,给职工退休以后发退休工资。
而实行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缴费以后,退休工资制度已经退出,企业职工都没有退休工资了。不管是企业职工、农场职工,还是农民。任何人不缴费都不可以有养老金,而必须依法缴费才能有养老金。被国家雇佣为国家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还继续领取国家发放的退休工资。当然原来没有领取退休工资资格的人,和国家实行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后没有依法缴费15年以上的人,不管是工人,城镇居民还是农民,都不可能有退休养老金。
按照这位网友的说法,依据国家的宪法规定,农民的土地确实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民在人民公社期间,是在农民自己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为自己干活,没有向国家上缴利润。人民公社期间更没有上缴过一分给农民发退休工资的钱移交到社保局,所以你要求人民公社期间和缴公粮期间让国家给农民像国营企业职工一样发放退休金,当然是属于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依据的要求,也就根本不可能实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