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专业律师李营营:销售侵权产品不是侵犯商业秘密

北京李营营律师 2024-10-25 14:32:31

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行为人销售侵犯商业秘密制造的产品,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阅读提示

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李营营律师团队项下的商业秘密争议与保护业务,不仅仅包括律师团队协助企业制定保密体系、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保密制度、减少泄密事件发生,还包括在企业发生被侵权事件时,律师团队及时有效协助企业打击离职员工、恶意竞争对手;在离职员工、合作方被起诉侵犯商业秘密时协助被告方阻击。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团队对侵犯/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逐一梳理总结,同时结合多年来丰富的办案经验,形成多篇裁判文章。商业秘密案件中,有哪些行为不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代理律师在拟定民事起诉状时应该注意什么?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权向来是兵家常争之地,律师如何准确理解管辖权,如何最大程度争取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权呢?本期,李营营律师团队根据多年来办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经验,结合一则典型案例,与大家分享

裁判要旨

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

基本案情

1.2004年4月8日,原告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被告某美国公司、某(广州)有限公司、某(昆山)有限公司、某(中国)有限公司、某印刷厂、某经营部侵犯其乳化型压克力感压胶外加增粘剂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为由,向广东佛山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亿元。

2.2004年5月17日,广东佛山中院发出立案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广东佛山中院向广东高院请示,请求将该案移至广东高院,后被准许。3.2005年1月8日,在原告另行起诉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案件中,江苏高院作出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与本案是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广东佛山中院立案时间早于江苏高院,又因级别管辖原因移送到广东高院为由,裁定将该案移送至广东高院。4.在原审答辩期内,各被告向广东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主要理由有:本案移送给江苏高院审理可以有效阻止原告恶意诉讼。因广东佛山中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且广东高院立案时间晚于江苏高院对关联案件的立案时间,本案应当移送给江苏高院审理。5.2006年6月20日,广东高院裁定驳回各被告对本案管辖权的异议。各被告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6.2009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高院的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高院处理。【该案于2024年2月22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属于参考案例】

争议焦点广东高院对本案是否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裁判观点

一、佛山不是本案的管辖权链接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虽然在起诉状中指控某印刷厂、某经营部销售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但根据200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并不属于该法所列明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某印刷厂、某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行为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因此,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不能因某印刷厂、某经营部被控销售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而具有本案的管辖权。

二、侵权产品销售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销售地佛山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虽然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指控上诉人某美国公司等将被控侵权产品销往佛山市、但佛山市并不是上诉人某美国公司等使用商业秘密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亦不能据此具有本案的管辖权。关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指控的某印刷厂、某经营部使用侵犯原告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因该行为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故此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

三、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以最早立案的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至于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某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在二审答辩中提及的某印刷厂某经营部使用侵权设备和工艺进行分条、切张等,因起诉状没有相关记载目其未提交初步证据予以证明、故此亦不能成为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但因本案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2004)苏民三初字第003号案件是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发生的纠纷,且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早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立案时间,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本案应移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对本案管辖权的认定有误、应予纠正。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例来源:《某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诉某美国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侵犯商业秘密所制造的侵权产品的销售地不能作为确定管辖权的连接点(该案于2024年2月22日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属于参考案例)

商业秘密实战指南

一、商业秘密民事案件中,确定管辖法院的四点核心考量因素。

第一,管辖法院必须是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之一,不能是这两种之外的其他地方。第二,第一项因素中的被告必须是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列明的,第一项因素中的侵权行为地必须是原告在起诉状中指控被告的侵权行为所在地。第三,原告指控被告的行为必须是可能构成侵权的行为,而不能是反法第九条规定之外的其他行为。第四,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商业秘密必须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否则不能仅以原告将其列为被告就确定管辖。

二、销售通过侵犯原告商业秘密制作的产品,不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很多人对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有错误理解,认为只要该行为直接或间接损害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一律构成侵犯商业秘密,但这一想法明显是错误的。反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具体的4种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除了上述这4种法定的侵权行为之外,其他行为均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该条在立法之初就是考虑到了在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到实际获利过程中一定会牵扯很多主体,会有很多第三方被无辜牵扯其中。考虑商业秘密认定侵权且损失达到一定程度(原为50万现为30万)就会涉及刑事犯罪,为了限制商业秘密侵权的打击范围,防止打击面无限扩大,才规定侵权对象仅为不正当获取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商密的人、未经允许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合法渠道获得的商业秘密以及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要求并进行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这4类情况。

三、销售侵权产品地,不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不能作为管辖连接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对此论述的非常清楚,一般而言,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是重合的。亦即,使用商业秘密的过程,通常是制造侵权产品的过程,当侵权产品制造完成时,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即同时发生,不宜将该侵权产品的销售地视为使用商业秘密的侵权结果发生地。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中并没有绝对否定销售地的管辖权,但是基本能够代表司法实践的绝大多数观点,尤其是该案引入人民法院案例库之后,该裁判观点的指导意义和参考意义都将再上一个台阶。

李营营律师提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涉及证据保全、秘点的总结和确定、非公知的分析论证、采取合理保密措施的分析论证、非公知鉴定、同一性鉴定、损失鉴定、损失计算、侵权论证、证据规则的巧妙运用等多项复杂法律问题,案件本身难度大、综合性强,稍有不慎就会满盘皆输。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应当聘请专业的、有丰富经验的商业秘密律师,为案件和自身合法权益保驾护航。记住,在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业秘密案件中,没有绝对的法律观点。可以说每一个案件都有50%的胜诉率和50%的败诉率,当事人如果聘请专业的商业秘密律师,就可以大大提升争取另外50%胜诉的希望、降低另外50%败诉的风险。

【声明:本文系作者对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裁判观点的提炼总结,旨在帮助读者快速了解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部分案件中处理具体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不代表作者对具体裁判观点的认同,更不代表本文作者对某一具体法律问题的法律意见或法律观点。由于查询渠道受限且本文引用案例并非指导性案例,因此,本文中体现的裁判观点不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同时,由于个案差异性极大,建议大家在具体案件办理中,委托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具体法律规定,对具体案件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进行分析论证,得出契合个案的正确结论。】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高级企业合规师,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专注于商业秘密民事与刑事、与技术相关的争议解决和保护、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办理案件标的金额超过百亿元。李营营律师深耕知识产权民事纠纷和刑事犯罪领域多年,对涉知识产权(尤其是商业秘密民刑案件、与技术相关的合同纠纷、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案件)相关法律问题均有深入研究。李营营律师代理的多起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获得判决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客户作为原告成功争取法院3倍惩罚性赔偿,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户成功争取法院判定不构成侵权的胜诉结果,代理多起被害企业成功启动刑事立案、刑事追诉、成功争取犯罪分子得到刑事处罚结果;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单位处理的涉商业秘密犯罪刑事案件也取得了无罪、检察院决定不予追诉的良好效果。同时,李营营律师在商业秘密体系建设领域,也具有丰富的项目经验。协助多家企业客户完成企业商业秘密保密体系运行情况的法律尽职调查,成功为多家企业客户建设完善的商业秘密保密体系。在5类技术合同领域,李营营律师团队围绕不同业务领域下技术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中风险点,形成了数百篇专题研究文章,熟悉该类合同纠纷常见风险点和解决方案。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李营营律师成功代理多位企业客户在多例合同纠纷案件中完成诉讼目的,善于以高效的沟通和专业的能力在短期内为客户快速回款,通过商业谈判、诉讼打击、第三人债务加入、调解和解等手段有效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技术、商业秘密、公司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李营营律师团队一直致力技术保护和与技术有关的争议解决,多年来深入研究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合作开发合同、技术转化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技术进口合同等与技术合同相关的争议解决,在该特定领域内发布了数百篇专业文章,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扎实并深入的研究,熟悉该领域内常见、多发的问题和争议焦点,熟悉法院实务裁判规则,擅长拟定各类技术合同,能够迅速精准识别合作的风险和合同漏洞,可以协助开发方或委托方提前控制好法律风险,提供风险应对方案、及时解决风险,推动技术项目安全高效运行。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实战的相关书籍、技术合同纠纷实战指南、不正当竞争实战的相关书籍、知识产权犯罪的相关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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