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公布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方案,关乎哪些人?具体如何调整?赶紧来看看~
浙江省日前,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出台了《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32号),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具体调整办法: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1元。
二、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1元,月基本养老金增加额不到11元的,补足到11元;本人缴费年限15年以上至30年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1.8元;本人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部分,缴费年限每满1年,月基本养老金增加2.2元。
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金额按退休人员本人本次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0.86%计算。
三、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2023年12月31日前,年满65周岁及以上且不满70周岁的女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2.5元;年满70周岁及以上且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5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调整基本养老金后,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低于当地此次调整后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足。
从上述调整办法可以看出,每一位退休人员的调整金额,需要对应退休人员本人具体情况进行计算。由于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和年龄不同等原因,退休人员实际增加的金额是不同的。
例如,某位退休人员今年73岁,缴费年限是35年,此次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为每月4753元,按照浙江省今年调整办法,该退休人员此次基本养老金增加金额为:
定额调整31元+缴费年限挂钩调整54.5元(1.1×15+1.8×15+2.2×5=54.5)+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40.88元(4753×0.86%=40.88)+高龄倾斜25元,共计151.38元,见分进角后实际增加金额为151.4元。
广东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下同)挂钩调整部分
● 缴费年限20年及以下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增加额不足15元的,按15元发放;
● 缴费年限20年以上的,增加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与缴费年限挂钩的基本养老金月标准增加额=缴费年限×1元+(缴费年限-20)×1元。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
每人每月按照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月标准的1.16%加发。
三、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在本次调整后如果未达到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福建省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含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具体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所有参与调整人员按每人每月33元调整增加。
二、挂钩调整
由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两个部分构成,主要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
按照2023年12月退休人员本人基本养老金的1.29%调整增加。
三、适当倾斜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的基础上,对高龄人员和部分养老金水平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适当提高调整水平,体现对这两类人群的重点关怀。
1.高龄退休人员
对2023年当年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对2023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福建省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先补齐到福建省2023年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后再参与本年度调整。
甘肃省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规定,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2023年12月31日前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管理的五七工家属工和被征地农民等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具体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
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
企业退休(职)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以本人2023年12月份的基本养老金(含12月份办理退休手续人员核定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以同类人员2023年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
三、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
企业(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 )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
2.一至五类地区
企业(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五七工家属工、被征地农民 )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按参保单位所在地确定的一至五类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按地区类别分别增加:1元、2元、3元、9元和14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企业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本次调整后月基本养老金低于3337元的,调整到3337元。
四川省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通知规定,2024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2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和2023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从2024年1月起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统称退休人员),从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具体调整标准:
一、定额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27元。
二、挂钩调整
1.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
缴费年限15年及以下的每满一年增加0.5元/月,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一年增加1.6元/月。
2.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调整部分
以本人2023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增加0.9%。
三、适当倾斜
1.高龄退休人员
年满70周岁未满8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25元;
年满80周岁未满90周岁的人员,每月增加50元;
年满9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
在一类至六类艰苦边远地区退休的人员,每月分别增加5元、12元、20元、30元、45元、6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水平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的范围,按原有关规定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