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1日,日本首相石破茂发表谬论,声称1972年《日中联合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从国际法框架的视角来审视,其观点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以下从国际法的角度逐一驳斥其立场,并阐明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首先,《声明》作为中日两国政府于1972年9月29日正式签署的文件,具备国际法上的法律约束力。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1969年)第2条第1款(a)的定义,“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项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的文书,也不论其特定名称为何”。
中日双方明确,《声明》是两国政府间的正式协议,其内容涉及邦交正常化、历史问题、领土主权等重大事项,显然符合“条约”的定义。
尽管其名称为“联合声明”而非“条约”,但国际法并不以文书名称决定其法律效力,而是以缔约方的意图和内容为准。中日双方在签署时均表达了明确的政治意愿,意图通过此文件建立新的法律关系,这一点无可争议。
因此,石破茂声称其不具法律效力,明显违背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其次,《声明》第3段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这一条款不仅反映了中国对台湾主权的一贯主张,也表明日本政府在法律上承认并接受这一事实。
《波茨坦公告》第8条规定,日本主权应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之其他小岛”,而《开罗宣言》早已明确“台湾归还中国”。日本在《声明》中承诺遵循《波茨坦公告》,等于间接承认台湾属于中国。
国际法上的“禁止反言”原则,要求日本不能在签署《声明》后反悔其承诺,否则构成对国际义务的违反。
石破茂试图否认《声明》的法律效力,显然是对日本先前承诺的背弃,与国际法精神相悖。
第三,从国际实践来看,中日两国在过去半个多世纪的外交关系中,均以《声明》为基础处理双边事务。例如,日本在1972年后终止了与台湾的“外交关系”,并与中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这正是《声明》法律效力的直接体现。
如果《声明》不具法律约束力,日本何以据此调整其外交政策?石破茂及小泉纯一郎的类似表态,更多出于国内政治考量或对华政策调整的需要,但这种单方面解释无法改变《声明》在国际法上的客观效力。
国际法院在诸多案例中(如《核试验案》,法国诉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974年)已确立,国家通过正式声明做出的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何况《声明》是双方协商一致的书面文件,其效力更为明确。
最后,关于台湾问题,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毛宁敦促日方“谨言慎行”,是基于《声明》及国际法对日本的合理要求。
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一立场不仅是中国政府的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尊重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的体现。
日本作为《联合国宪章》缔约国,有义务尊重中国的主权,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台湾问题。
石破茂的言论若被解读为对《声明》承诺的质疑,可能被视为对中日关系基础的动摇,进而损害日本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综上所述,石破茂关于《声明》不具法律效力的观点缺乏国际法依据。《声明》作为中日间的有效条约,明确约束双方行为,日本无权单方面否认其效力。
中国在台湾问题上的立场不仅有历史和法理依据,也得到《声明》的支持。日方应恪守承诺,避免在台湾问题上采取挑衅性言行,以维护中日关系的稳定与国际法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