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深圳3岁女童阳台坠亡案:施工单位承担30%责任,赔偿18万元!

红蓝白郁金香 2023-07-12 17:12:45

2004年5月18日下午四点多钟,深圳市民李锦秀准备带着3岁的女儿外出;但出了房门才发现客厅里的电视机没有关,于是叫女儿回屋去关电视。

谁知道意外就这么发生了!

一阵风把门关上了,女儿在里面打不开。李锦秀也忘了带钥匙,心急如焚地赶紧下楼找锁匠。

当锁匠刚到时就出事了,他看见李锦秀的女儿浑身是血地躺在楼下的水泥地上。

随后赶来的李锦秀和家人将女儿送到了医院,但女儿在半路就停止了呼吸。

后经警方调查,女儿是从自家阳台上坠落下来的!

李锦秀全家租住在福田区福华新村某栋楼的7层,离地面大约有20米高。家里的阳台下有护栏,上有防盗网,是一个封闭式的结构,女儿怎么会摔下来呢?

夫妻俩陷入深深的自责之中,但同时心中产生了一个疑问:女儿怎么可能从封闭结构的阳台上掉下去?阳台会不会有什么别的问题呢?

通过丈量,李锦秀夫妇发现了问题的所在:阳台护栏的栏间距是13厘米,而上面防盗网的栏间距则达到了15厘米,都超过了11厘米的国家标准。

面对15厘米的防盗网栏间距,李锦绣的老公这样一个成年男子都能把头都伸出去,更何况年仅三岁多的女儿。

因此,李锦秀和家人认为:这个形同虚设的超标护栏和防盗网,都是盖这座楼的施工方安装的,施工方应该为女儿的死负责。

但施工单位却说:他们是严格按照规划设计图纸来施工的。李锦秀女儿出事后,他们内部进行过调查,发现问题出在设计图纸上。

从设计图纸上可以看到,阳台上设计的是九根护栏,而总长度是1.41米。如果平均分布这九根护栏,再考虑到护栏本身的宽度,那么每个护栏的栏间距就是13厘米左右,这一点是和现场丈量的结果是一样的。

施工单位认为:一方面证明了他们确实是严格执行了规划设计图纸的要求;另一方面也说明设计图纸本身超过了阳台护栏的栏间距不能超过11厘米的国家规定,过错在于设计单位。

但设计单位并不认同,解释说:他们设计图纸中阳台护栏数量,虽然画的是九根,但仅仅是示意这里要安装护栏,并不是说只能安装九根。具体安装几根?要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进行增减,设计图纸对此有明确的提示。

设计图纸上确实有提示:凡是图上未注明和未表达说明的,均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及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设计单位还指出:阳台上方的防盗网并不在他们的设计范围之内,是施工单位根据开发单位的要求设计和安装的。

除了设计和施工,房屋最后还有一个竣工验收手续。只要严控这个环节,也能避免悲剧的发生。

但竣工验收表上的验收意见显示:未发现异常,同意验收交付使用。

这个小区建于1992年,是由深圳市住宅局承建的微利房。

2003年,深圳市住宅局被撤销,其职能由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和深圳市建筑工务署承担。

涉事房屋后被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驻深圳办事处购买,该单位为照顾单位职工,将该房转让给了现在的业主胡女士。

由于没人愿意负责,李锦秀一家将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后变更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建筑工务署、市建设局、两个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汕头市达濠建筑总公司深圳实业公司和房屋业主等告上法庭,索赔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近64万元。

在诉讼过程中,几名被告一致认为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虽然阳台确实存在安全隐患,但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是李锦绣夫妇将一个年仅三岁多的孩子独自留在屋内,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应该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对此,李锦秀和家人并不赞成,表示:由于住在高层,一直很小心!为了防止孩子掉下去,还特地在房间的窗户上额外加装了一个防护栏。可是对于阳台,因为入住的时候就是一个封闭结构,并且住建部门验收合格,所以他们作为普通市民,根本不可能注意到这里存在风险。

本案从2004年就开始起诉,经过一审、重审、二审等程序,直到2009年才有了终审结果。

经过审理,深圳中院认为:

1、阳台栏间距超标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单位没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施工,和设计单位无关。

2、深圳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等单位虽然参与了验收工作,但行使的只是市场管理和监督行为,相关法规并没有对此行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作出界定。

3、李锦绣和丈夫作为监护人,在此次事故中疏于监护职责,致使孩子脱离监护范围而酿成惨剧,应该承担主要责任。

最终,法院判定李锦秀夫妇承担70%的责任;施工单位承担30%的责任,赔偿李锦秀夫妇各项经济损失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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