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昌王商贸股份公司因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擅自为小区提供饮用水

雪与交通 2024-04-15 02:00:58

决定(通知)日期 2024年04月11日

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显示 2024年04月11日

实施机关: 石家庄市裕华区卫生健康局

处罚结果: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主要违法事实:河北昌王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东王新村小区)该单位集中式供水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为小区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日供水600多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事由:未取得供水《卫生许可证》擅自为小区居民提供生活饮用水。

违反的法律条款:《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的卫生许可证”的规定。

做出处罚的法律依据条款: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三)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的”规定以及参照《河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七章第二节第十一条“集中式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责令限期改正,按日供水量给予以下处罚:(一)实际日供水量一千吨以下的,处以二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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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与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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