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宽“狂飙”颜跃明的年代!

历史女神 2023-03-11 14:48:32

右:颜跃明;左:刘建宽

2023年1月底,颜跃明案当年的主办人员刘建宽,被列入2022湖南“打虎”榜。

在刘建宽述说自己违法违纪、收受贿赂、腐化变质、执法犯法,将公权变成私权获取上千万元利益的过往时,颜跃明心潮再次涌动。

他跟身边的人说:刘建宽“黑”了,颜跃明为什么还不能“白”?

颜刘恩怨

早在1980年代,颜跃明作为娄底市的改革政治明星被媒体连篇累牍地加以报道,在当地政商两界可谓家喻户晓。

彼时,还在杉山乡派所出任职副所长的刘建宽,与任职娄底市皮革厂厂长、省市人大代表和改革勇士光环包裹的颜跃明相比,两人还不在一个层面。

据颜跃明回忆,有一次,刘建宽为了显示自己的能耐,曾在深更半夜,开着单位的吉普车带着颜跃明到郊外,抓偷偷恋爱男女深夜幽会的现行。

在那个民风未开的年代,夜半幽会都会遭到治安、巡逻队的驱赶,被民间视为“耍流氓”,也较为常见。

颜跃明说,那天晚上,刘建宽掏出配枪吓走了幽会的男人后,留下了女的,并试图非礼,而遭到了颜跃明的制止。

此后,颜跃明就此事曾向市里主要领导做了反映,称刘建宽的人品有很大的问题。

另外一次,颜与刘还结下了更深的梁子。

1992年,颜跃明作为娄底市人大代表,曾与另外22名人大代表联名向大会提出“罢免”主政失误的市长。

罢免案流产后不久,娄底市公检法三部门成立联合专案组,以经济犯罪为由对颜跃明实施抓捕,非法拘禁214天。后在高层的过问下,颜跃明被无罪释放。

期间,时任中国青年报记者卢跃刚曾几下娄底走访,以颜跃明案为题材,完成了长篇纪实文学《以人民的名义》一书,被多家媒体刊发、转载,反响强烈。

而在颜跃明被非法拘押期间,刘建宽曾以救颜跃明为名,对颜的妹妹颜某某行非礼行为。后来,颜跃明获悉此情,曾专门将刘建宽叫到办公室,抽了其一记响亮的耳光。

自此,两人结怨。

2004年期间,颜跃明以人大代表的身份,就市里某些领导和时任娄底市公安局副局长的刘建宽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了监督与反映。

此后不久,刘建宽成立了 “颜跃明专案组”,不日便以受贿罪为名,将颜跃明抓捕。

这一次,刘建宽以娄底市公安局副局长的身份,主办颜跃明案。

超常规的审讯和审判

2005年11月28日,颜跃明以受贿罪为名被抓捕;2006年1月1日,以涉嫌受贿罪逮捕。此后,颜被辗转湖南四个异地看守所关押,审讯。

颜跃明称,专案组办案经费高达近千万元,而最后我被罗列的“受贿”金额不过15.8万元。

为了取得颜跃明的口供,刘建宽指挥下的专案组,于2006年3月至4月期间,在专案组成员吴干呈、黄祥光等人的多次刑讯逼供下,颜跃明被打至耳膜穿孔、两颗牙齿脱落,手腕被手铐勒至溃烂,留下伤痕。

“为了活命,我只能在笔录上签字”,颜跃明说,“但我还是在签名时作了记号,要么直接写上“冤”字,要么将‘颜’字,拆开写成了‘彦和冤’两个字”。

2006年8月30日至9月2日,颜跃明案在新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刘建宽坐镇指挥。

当年参与报道的《中国律师》杂志,将此次庭审称之为“一次超常规的审判”。

事实上,颜跃明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就向检察院办案人员控诉侦查人员刑讯逼供,并全部推翻了其在侦查期间的供述。

颜跃明的律师成玉辉在《伤情鉴定申请书》中所列举:

1、一审庭审时,控方向法庭提交的 2006年4月5日及4月 6 日审讯被告人颜跃明的音像资料中显示出被告人颜跃明左面部青肿;

2、2006年6月11日被告人颜跃明同监室人古展铭、欧志坚证言证明侦查人员对颜跃明刑讯逼供,被告人颜跃明回监室时身上有伤痕;

3、被告人颜跃明左耳几乎丧失听力(2007年9月20日,经中南大学湘雅二医院诊断为神经性失聪)。

颜跃明案开庭后,所有的犯罪嫌疑人、所有的被告人都翻供,前后供述相反。据称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刑讯逼供,并被逼在笔录上签字。

与庭上激烈的交锋相对应的,是庭外紧张的氛围。一审地新化县成立了“颜跃明案件指挥部”,调动上百名警察站岗、护路、设卡,印制了四种不同颜色的证件,供不同工作人员佩戴。

当天,除了每名被告家属发给5张旁听证之外,娄底市一些人大代表申请参与旁听被拒。

案件历时近两个半月旷日持久的审理,新化县法院于2006年11月13日以颜跃明犯受贿罪15.8万元,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记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挪用公款罪5万元,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5.8万元和罚金1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被告人颜跃明不服,遂提出上诉。

娄底市中院受理此案后,于2007年5月19日出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颜跃明被转人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至2016年3月16日刑满释放。

颜跃明是否有罪?

据当年的媒体报道,在法庭上,颜跃明依然张扬不羁,高举带着手铐的双手,向人群挥手致意,在庭上大谈权力与法律的关系。

时至,颜跃明都不认为自己有罪,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证明其有罪。

他还认为,造成其悲剧的因素,是自己以“正义”之名,举报了当时市里的某主要领导和刘建宽。

此后多年,颜跃明所涉的“四宗罪”,法学界人士一直在为其呼吁。

2007年9月28日,在颜跃明判刑入狱后,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为颜跃明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在审阅了相关起诉书、判决书、庭审笔录和有关证人证言、证据材料,审阅了录音录像等资料后,作出了一份《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明确指出:“颜跃明案在负责侦查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重大嫌疑。因此,法院以此为依据认定颜跃明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必要重新启动司法程序查清事实,核实证据……以便消除不良影响,防止错案的发生。”

《法律意见书》指出:“颜跃明案件即使查证不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情况也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颜跃明犯罪的主要证据是证人证言。依照我国诉讼法第47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是,本案主要证人周吉莲、颜小平在庭审质证时的证言与其在侦查时的证言完全相反,法院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在庭审的证言和侦查时的证言哪个是真哪个是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采用证据原则是在无法证实证人证言真伪时,任何证人证言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另外,本案的主要证人、同案犯罪嫌疑人邬定秋、曾盾等本应同案审理,参与庭审,当庭提供证言并经质证查实。而有关司法机关却蓄意分案审理,不允许他们出庭作证。其在公安机关侦查期间提供的证言虽然在庭审质证时宣读过,但由于其他当事人持相反的证言,也不能查实哪个是真哪个是假,而这两主要行贿人在律师调查时,都推翻了在公安监管侦查时的证言,又都作了颜跃明无罪的证言,使这些证人证言无法核实,不能确认其真伪,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颜跃明服刑中的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开始确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非法证据排除”“强化证人出庭和保护制度”等原则性规则。

此后,有媒体据此对颜跃明案的审讯、审判,提出了一个核心要点:我们应该如何让证据说话。

2016年,颜跃明出狱后,也开始四处奔走,希望为自己正名。

2022年12月,颜跃明再次向有关提交了申诉书,针对其“四宗罪”,一一对应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无罪。

生于1954年的颜跃明,已近古稀,但他至今都没有放弃对真相的追问。

延伸阅读:《颜跃明缘何坚持申诉十年?》

下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杂志的公开报道,就颜跃明的“四宗罪”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拆解,引述如下——

1、受贿15.8万元是否存在?

在检方指控、法院判决的“四宗罪”里,以“受贿罪”量刑最重,判处了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而这,自然而然也成了颜跃明竭力否认的一项罪行。

根据检方指控和法院的最终认定,被告人颜跃明收受邬定秋贿赂7万元、曾盾贿赂7万元、周光远贿赂1万元、卿树荣和吴泽民以单位名义送的贿赂8000元,总计人民币15.8万元。法院认定这些事实的证据为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

但是,颜跃明自湖南省新化县法院首次开庭审理至今,却始终否认这些指控。

针对邬定秋行贿的7万元,检方指控为,2003年,邬定秋为感谢颜跃明对其承包工程的关照,在颜跃明家将颜跃明的妹妹颜小平借邬定秋5万元所打的借条交给颜跃明,表示送给颜跃明5万元钱。而颜跃明此后在仅有颜小平和妹夫张述红三人在场的情况下撕毁借条,并表示:“5万元钱不要给邬定秋,直接还给我。”此后颜小平将1万元钱汇入了由颜跃明保管的存折中。另外两万元,则是邬定秋拿出4万元钱赞助颜跃明分管的网点公司,作为此网点公司正副经理及颜跃明妻子考察旅游的费用。此后,该网点公司和颜跃明妻子退给邬定秋4万元,而邬定秋又把这两万元送给了颜跃明的妻子周继莲。

颜跃明认为,检方指控是在歪曲事实,他和邬定秋是朋友,1995年,颜小平在单位集资建房时曾找邬定秋借款5万元。2004年,他还曾帮助邬定秋向颜小平催款,颜小平曾将1万元钱通过他还给了邬定秋,剩余4万元于2007年通过法院判决已经确认为民间借贷关系,根本不存在受贿一说。

而另外两万元,颜跃明表示,他是在事后才知道邬定秋赞助了4万元给娄底市网点公司有关人员去新疆考察,并立刻召集网点公司正副经理及其妻子周继莲开会,表示网点公司正副经理的考察费用由公司报销,周继莲自费,要将赞助费全部退还给邬定秋,而且让妻子周吉莲当场将两万元考察费交给了网点公司经理杜某,用于还给邬定秋,此后邬定秋也再没将两万元钱送给过周继莲。

邬定秋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从未向颜跃明行贿,5万元是借给颜小平的借款,另外两万元赞助费早已经由周继莲返还,而自己之所以会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在2006年3月12日至22日遭遇了严重的刑讯逼供。然而,最终法院经过另案审理,认定邬定秋构成犯行贿罪。目前,邬定秋也在申诉当中。

针对曾盾行贿的7万元,检方指控为,被告人颜跃明利用职务便利,使曾盾(娄底市胜达装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下称“胜达公司”)承揽了三个项目工程,从中总共牟利数十万元,曾盾分两次送给颜跃明5万元和两万元表示感谢。

而颜跃明表示,在其担任娄底市(县级)财委主任期间,胜达公司是娄底市(县级)财委所属的二级机构,与当时娄底市(县级)财委劳动服务公司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曾盾作为有正式编制的国家干部,通过财委党组研究决定任命为该公司经理,并有任命的红头文件。为了帮助刚成立不久的胜达公司生存发展,财委党组研究决定后发函到有关部门希望能够让胜达公司承揽一些业务,曾盾作为一名国家干部,为了国有公司的利益而掏自己腰包向该公司的上级部门领导,也就是向我行贿,根本不符合正常逻辑。最主要的是曾盾任职的公司是财委下属的国有企业,有专门的会计、出纳人员作账,而财务人员和账户证明,曾盾并没有从单位拿过钱给颜跃明行贿。办案人员也根本没有应查证的行贿和受贿的赃款来源和去向。

无独有偶,曾盾在接受采访时也表示,案发当时之所以会作出有罪供述,是因为遭遇了办案机关的刑讯逼供。“我为了给公家挣钱,自己掏腰包行贿,天下谁会做这么傻的事?”但是最终他的结果和邬定秋一样,被法院认定构成行贿罪,目前也在申诉当中。

而对于检方指控的另外1万元和8000元的受贿行为,颜跃明也认为完全是歪曲事实的栽赃陷害。

颜跃明的辩护律师成玉辉表示,自己在接受颜跃明委托时做了大量工作,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颜跃明的事实根本不构成受贿罪,并当庭作了无罪辩护,但是最终的判决结果非常令人遗憾。

2、挪用公款5万元从何而来?

法院认定颜跃明所犯的第二项罪名为挪用公款罪。

法院判决书显示,2002年10月,时任娄底市(地级)贸易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蔬菜局局长的颜跃明,假借其妹颜红军的名义入股海汇公司开发娄底市粮食局老大院的土地,因差10万元股金,遂于2002年10月24日,未经单位集体讨论,也未经上级批准,直接到单位人秘科,向会计王某和出纳周某(颜跃明妻子周继莲的侄女)说,“他有点事要用钱,要借5万元周转一下”,说完就回自己办公室了。

周某当即开出一张5万元现金支票,交给王某盖章后,带上一张空白借据交给了颜跃明,由颜跃明自己填写了借据。此款当天存入娄底市农行颜红军的存折上,次日连同存折上其他款项共计130万元打入粤湘(湖南)物业开发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账户,作为入股海汇公司资金。

2002年11月26日,被告人颜跃明到周某办公室拿出5万元还给周某,周某将借据退给了颜跃明。周某将5万元钱存入蔬菜局账户后,将支票的存根联和现金解款单交给王某做账。

法院认定这一事实的证据为证人证言、被告人颜跃明的供述,以及证明颜跃明在此期间担任蔬菜局局长、颜红军账户转入粤湘公司130万元进账单等书证。

而颜跃明对此却矢口否认,他表示,2002年10月24日,他正在长沙开会,根本就不可能出现在娄底进行所谓的挪用公款行为。事实是其妹颜红军因为经营茶楼需要资金周转,所以找到蔬菜局出纳周某借款5万元,当天下午周某自己将开好的5万元支票送到颜红军所开茶楼。颜跃明出差回到娄底,得知此事后,马上召集主管财务的副局长、会计王某和出纳周某到其办公室开会,对王某和周某批评后,当即收回了由周某保管的颜跃明私人印章。回家后,颜跃明又催促颜红军还款,颜红军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归还了此款。

成玉辉认为,法庭上认定颜跃明假借其妹颜红军名义入股海汇公司的证据只有一份证人证言,属于孤证,且法庭证据显示股金由颜红军账户流出,款项也都是颜红军以个人名义借款筹集,因此可以证明入股海汇公司的是颜红军,并不是颜跃明。再者,法庭上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是颜红军以其个人名义给周某打的借条,与颜跃明无关。因此,颜跃明挪用公款罪名不成立。

3、何为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根据检方指控和法院判决,娄底市(牲畜)定点屠宰办公室(下称屠宰办)自2003年6月1日起依照规定,统一收取牲畜定点屠宰税费39元/头。

2004年4月,分管屠宰办的被告人颜跃明召集屠宰办主任谢某、会计出纳商量,建立一套“账外账”,截留部分税费收入,从法定账户转移到账外账,隐匿这部分税费收入,避免被相关职能部门查出。

自2003年6月至2005年7月间,在颜跃明的直接指挥和安排下,娄底市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设立账外账,共截留收入207万元,支出160多万元。被告人颜跃明自2004年4月至2005年8月期间,与娄底市(地级)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主任、出纳等先后五次做假账,隐匿税费,隐匿依法应当保存的市屠宰办会计凭证、会计账簿,构成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

而颜跃明表示,屠宰办是娄底市商务局的二级机构,法人代表是该办主任谢某,自己只是商务局的党组成员,协助商务局局长分管屠宰办。2004年年初,谢某决定从所收费用中截留一部分作为账外账,用于工作开支,弥补单位开支缺口,所用账户为公家账户。

当年4月,颜跃明知道此事后,马上向时任商务局局长作了汇报,商务局局长作出三点指示之后同意了这种做法,颜跃明只是按照上级领导指示执行工作而已。因此,颜跃明认为这件事自己就算有责任,也只是领导责任而已,构不成犯罪。

成玉辉认为,颜跃明不是所谓的犯罪主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是指公司、企业及其有关人员隐匿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行为。

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的主体仅指公司、企业,并不包括其他单位,屠宰办属自收自支财政差额补贴事业性单位,颜跃明更不是该罪的犯罪主体,颜跃明没有实施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行为,更谈不上情节严重,因此认定颜跃明犯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无从谈起。

4、缘何被认定妨害作证?

法院判决显示,2001年10月12日晚7时许,娄底市娄星区竹山居委会居民李某带着10岁儿子和邻居家小孩儿路过颜跃明楼下时,小孩儿出于好奇按了颜跃明家的门铃,被张述红(颜跃明的前妹夫)看见,张述红抓住小孩儿对撞并骂“吵死”,李某上前制止。

张述红上前打了李某一拳后,回到颜跃明家,向颜跃明等人讲了刚刚打人的情况,颜跃明说:“竹山居委会的人比较刁,打得好。”

约半小时后,李某和其父母、邻居赵慧等人来到颜跃明家理论,颜跃明听到楼下吵闹声,立即安排张述红等带木棒下楼,张述红没有找到木棒,在厨房拿了一把杀猪刀冲下楼别在腰间,抓住李某衣领,李某用力挣扎,双方扭打在一起。邻居赵慧上前劝解时,被张述红抽出杀猪刀追砍,致轻伤(偏重)。

李某随即报警称张述红将赵慧砍伤,公安机关随即立案侦查。

张述红回到颜跃明家说明此事后,颜跃明随即组织知情人统一口径,不要讲刀是张述红从家里带出去的,而是从赵慧手中抢到的,并不要讲出刀子的下落,导致公安机关于2002年1月21日对张述红作撤案处理。被告人颜跃明妨害作证的行为致使张述红的刑事责任得不到追究,被害人赵慧的心理受到压抑,出现伤后精神障碍。颜跃明构成妨害作证罪。

而颜跃明则表示,这是一宗经司法调解的自诉案件,没有了犯罪的客体存在,没有客体,何来犯罪?这起案件是因张述红酒后与人争吵所引发,赵慧经法医鉴定为轻伤,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调解的自诉案件。事发后,在当地公安机关和政府部门的主持下,经双方同意,由张述红一次性赔偿赵慧人民币3.28万元,赵慧不再追究张述红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还为此办理了正式的调解书。此案早已经了结,根本没有了所谓的故意伤害罪的客体存在,也就没有了子虚乌有的妨害作证罪。

成玉辉认为,所谓妨害作证罪,是指采用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们作伪证的行为。因此,根本不存在颜跃明妨害作证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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