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小赵在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出租车。本想着自己能够凭借新车,开启一段新的职业旅程,却不料新车到手不久,便遭遇了故障。
事件经过
据小赵回忆,新车在行驶了仅仅数千公里后,便出现了缺缸、抖动、费油、费气等异常情况。小赵随即联系了汽车销售公司的售后服务部门,经过售后人员的检查,确认车辆存在问题,并对发动机进行了拆解维修。
然而,这次维修并未让小赵满意,他担心新出租车在如此短的时间内进行了大修,会对后续的经营造成影响,且车辆因维修发动机也导致了折旧损失。因此,他向汽车销售公司提出了延长车辆质保期的要求,但双方并未能达成一致。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小赵心中的不满逐渐升级。为了表达自己的不满,他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布了诋毁汽车销售公司的视频。视频迅速在网络上发酵,被大量转发和评论,对汽车销售公司的商业信誉造成了严重影响。面对这一局面,汽车销售公司迅速作出反应,立即联系了小赵要求删除视频并撤下车上诋毁的条幅,但小赵拒绝删除视频和撤下条幅。无奈之下,汽车销售公司只能收集相关证据,准备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院审理在法庭上,汽车销售公司提交了包括购车合同、维修记录、小赵发布的视频截图及网络浏览量数据等证据材料。汽车销售公司认为,小赵的行为已构成对公司名誉权的侵犯,并且导致公司五份购车合同解除。汽车销售公司要求小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而小赵则表示,自己只是正常维护自己的权益,不懂法也不清楚会造成什么后果。他承认在发布视频时言辞过激,但并非有意诋毁汽车销售公司。
法院认定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小赵的行为已构成对汽车销售公司名誉权的侵犯。他的视频足以让公众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产品质量产生质疑,进而损害其商业信誉。因此,法院依法判决小赵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在社交媒体平台上公开发布向汽车销售公司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汽车销售公司一定的经济损失。
律驰驾道观点
维权行为应当严格基于客观事实,避免诋毁和不实言论。在维权过程中,当事人应当理性、客观地陈述事实,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任何基于虚假信息或恶意诋毁的维权行为,不仅无法有效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
从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角度来看,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名誉权侵权通常包括四个要件:一是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二是存在违法行为,三是造成了损害后果,四是违法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具体到本案,如果小赵在社交媒体上发布的视频内容不实,且对汽车销售公司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进行了恶意诋毁,导致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那么小赵的行为就构成了对汽车销售公司名誉权的侵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汽车销售公司有权要求小赵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因此,我们强调,维权行为应当基于客观事实进行,避免采取诋毁、污蔑等不正当手段。在遇到消费纠纷或其他问题时,当事人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诉求,如与对方协商、向相关部门投诉或寻求法律帮助等。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维权行为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有助于纠纷的最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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